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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穗府办[2003]3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计委(粮食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发生战争、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群体性突发事件下粮食(含食油,下同)的有效供给,确保全市粮食市场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负责制原则,市政府负责建立全市粮食应急机制。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参照本市的应急预案,建立本区、县级市粮食应急机制。东山、越秀、荔湾、海珠、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区政府、计划局(粮食局)建立粮食应急采购、调运、供应网络。
  (二)部门分工和联动原则。本预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以下简称市计委)组织实施,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行动。
  (三)快速反应及时报告原则。当本地区出现粮食应急情况,要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及时上报情况。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状态,建立相应的应急专报制度。警戒状态时,实行每周一报;紧张状态时,实行两天一报;紧急状态时,实行一天一报;特急状态时,实行半天一报。
  (四)服从原则。应急工作中,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政府应急征购、征用社会粮食资源,调度加工、运输能力时,有关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
  (五)依法行政原则。粮食应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以下4种情况:
  (一)警戒状态。粮食价格1至2天内涨幅在2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50%,市内个别地区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出现排队候购现象。
  (二)紧张状态。警戒状态持续4天以上、粮食价格3天以上涨幅在30%以上或市内国有粮食企业和主要粮食批发市场周转成品粮库存低于正常库存量的30%,全市超过一半以上地区市场粮食供应紧张,群众争购粮食并出现情绪不稳定,个别地点出现粮食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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