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进一步深化中小学危房安全整治。坚决封闭停用D类危房,落实对B、C类危房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严防发生校舍倒塌事故。
(十)进一步深化城市燃气企业和供气管道安全整治。深入开展对城市燃气企业、供气管道的安全检查,防止民用燃气泄漏、爆炸事故的发生。省建设厅要尽快制定专项安全整治的具体方案,组织各地认真实施。
民航、铁路、旅游、电力、冶金、机械、轻工、军工、林业、纺织等行业和领域,也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深化安全整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加强领导,确保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
(一)进一步做好专项整治组织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心理和厌战情绪,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乡镇、企业,坚决防止放松整治标准和走过场。专项整治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项整治工作所涉及的部门要积极配合,大力协同,并建立通气汇报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综合治理,提高整治工作的效率。要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要突出对事故多发、安全生产任务重的县、乡和高危行业企业、非公有制小企业的安全监管,有效遏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认真开展综合治理和标本兼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整治责任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和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强化执法功能,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有力地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建章立制,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制、工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努力营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制度。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切实加强排查、监控和整治;同时,要按照“谁负责监控,谁负责监督,谁建立台帐”的原则,建立健全台帐、档案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监控,动态管理,定期监督,促进有效整治。
(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制定煤矿、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露天非煤矿山、电力、建筑、交通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等级标准。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开展评估工作,按照分类指导、整治达标的工作要求,重点监督整治安全生产状况较差的企业,坚决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又无力进行安全整改的企业,淘汰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改善行业整体安全生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