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决定》,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紧紧围绕“一通三防”,狠抓煤矿的安全技术改造和创新,严格执行煤矿定期安全评估和“四证”年检制度。坚决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依法严厉查处已关闭小煤矿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严防死灰复燃。对停产整顿后经省级验收并重新核发“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矿长安全资格证)的小煤矿,要督促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落实隐患整治和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增加防灾抗灾能力。对没有通过验收的要继续整顿,验收之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严重滑坡的,要限期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要切实加强对瓦斯灾害严重矿井的安全监控,凡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必须坚决停产整顿,限期达标。
(二)进一步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要加大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坚决关闭无证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小采石场。加强对炸药库、危险化学品库、选矿厂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改制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对以租赁、承包、拍卖、股份合作、破产重组等形式进行改制的矿山企业,必须督促尽快落实有关安全生产保障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三)进一步深化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整治。道路交通安全整治,按照“政府牵头、相关部门负责、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原则,积极推进建立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新机制。对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事故多发的交通运输企业,要实行停运整顿。对不符合安全要求、隐患较大的交通运输企业、个体运输户,要立即停业停运;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和运输工具牌照。要切实加大道路交通违章查纠力度,严肃查纠带病车辆上路、无证经营、农用车非法载客、客货混装以及超载、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逆向行驶等违规违章行为。依法取缔生产或改装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汽车生产单位。加大事故多发路段重大隐患的治理整顿力度。继续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整治,坚决取缔不符合资质规定的客运和危险品船舶运输经营者,整顿违规经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品船等船舶企业,严肃查处农用船舶、渔业船舶和其他未经交通部门许可的船舶载客营运,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落实对重点时段、重点水域和重点渡口的安全监控措施,严禁冒险航行和不适航船舶违章渡运。
(四)进一步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整治。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单位的清理整顿,严格实施安全评价和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取缔并予以处罚。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从业单位,要坚决关闭。督促有关企业和业户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的安全评价工作,查找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措施,对隐患和问题严重的单位要立即停产整顿。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质管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行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安全整治,对使用氰化物的小金矿、小电镀厂、小电子器件厂等,要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