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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农业部等部门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3]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确保我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
  去年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为减轻农民负担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还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部门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还未得到有效遏制。我区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放松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增多,特别是受“非典”影响,农民增收的形势更加严峻。减负就等于增收,减轻农民负担,不仅直接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对于拉动内需,促进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要继续坚持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特别是县(市、区)、乡(镇)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基层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部门责任制,切实做好涉农收费项目清理和专项治理工作
  (一)要按照“四个一律取消”原则,全面清理涉农收费项目文件。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出发,认真领会国务院文件的精神,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重新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四个一律取消”进行全面清理。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自治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属于不合理偏高的要坚决降低收费标准,并把核实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新公布于众。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审核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并将结果于2003年9月10日前报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物价局综合审核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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