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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
 (京地税农[2003]578号)


各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征管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市局对原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规范征纳双方征纳行为的一种重要文书,其格式内容、填制和具体使用都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征收机关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必须依照执行。
  二、农业税收纳税通知书保管期暂定五年。
  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1〕327号)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通知书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京地税农〔2003〕5号)中关于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特产税纳税通知书和农业特产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的使用说明及式样作废。
  四、自2003年10月30日停用旧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自11月1日起启用新版农业税纳税通知书。
  五、各局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传达到农税干部及乡镇农业税收代征人员,做到会填写、会使用。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
  (一)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填写与使用。《农业税纳税通知书》是征收机关依据《北京市农业税实施法(试行)》(京财税〔2003〕756号),通知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法律文书。《农业税纳税通知书》一式三份,凡由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代征农业税的,由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填写,经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后使用,其余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填写。其中:一份送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据以缴纳税款,一份由区县地方税务局存查,一份由农业税收代征单位存查。“ 年度”后的空白处填写夏征或者秋征。“征收机关(章)”处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农业税收代征单位(章)”处加盖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公章。通知书虚线处应加盖区县地方税务局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公章和乡镇农业税收代征机关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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