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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
 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
 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并购国有工业企业人员分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境外投资者和境内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并购国有工业企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21号),为规范被并购企业、并购后的企业对在职职工、离休干部、退休人员的分流安置及管理服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并购双方做好协商工作。双方应就留用人员、法定不能解除合同人员、离休干部、退休人员、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渠道及相关费用进行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框架原则和各自承担的责任,并载入并购方案。
  (二)制定留用人员安置方案。被并购企业根据与并购方协商确定的留用人员范围、数量及双向选择具体方法、劳动合同处理具体方式(协商一致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以及留用人员安置的具体责任,制定留用人员的安置方案。
  (三)制定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方案。
  1.制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职工方案。被并购企业应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字〔2002〕859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21号)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积极推进落实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妥善安置富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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