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4月15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
 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
 (津劳局[2003]252号)


  为促进大龄下岗职工再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规定,我们制定了《关于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对困难企业大龄下岗职工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为促进我市大龄下岗职工灵活就业,解除其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后顾之忧,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特制定本办法。
  二、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1984年以前参加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且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2.因生产经营原因下岗3个月以上,企业确无能力安置,本人已经从事灵活就业或准备就业的;
  3.接受区、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管理,承诺服从区街推荐安排的灵活就业岗位或公益性劳动的;
  4.单位和本人已经参加了我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下列人员不属于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1.在岗职工和非生产经营原因下岗人员;
  2.因病处于医疗期人员和经鉴定属于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
  3.已经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人员;
  4.已经实现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人员;
  5.企业处于破产清算期间或清算结束后尚未分流安置的人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