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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本级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3]1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南京市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机制,强化和规范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以及《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通过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专款。
  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包括:工业专项资金,第三产业专项资金,放心副食品专项资金,市政公用专项补贴资金,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外向型专项资金,外向型经济专项资金,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再就业解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专项资金。

第二章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

  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体现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导向职能,确保重点,加快退出竞争性、经营性领域,实现向公共支出的平稳转向。
  (二)“统筹安排”原则。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市财政根据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三)“科学透明”原则。项目预算安排应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公开、公平、公正,强化预算编制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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