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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劳动法》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
 《劳动法》切实加强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3]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十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把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作为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开展执法检查,采取专项治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是,我省劳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突出。从前一阶段的劳动法执法检查情况看,主要表现为:拖欠民工工资现象较为普遍,在一些地区、一些行业还相当严重;劳动保护措施不落实,超时加班加点现象普遍,工伤事故不断发生;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一些企业仍在向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少数企业还存在着违法使用童工的现象等。这些情况和问题,不仅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对此,最近省委、省政府领导多次作出了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创造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氛围
  加强劳动管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措施;是维护投资环境的重要内容。各地既要重视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支持,又要重视对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的管理,正确处理好加强劳动管理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关系,克服抓劳动管理怕影响中心工作、怕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怕影响投资环境的错误思想,把认识统一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上来。要依法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用工、规范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安全保护、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大力推进“信用浙江”建设,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突出重点,严肃查处损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各地要结合劳动法执法检查,加大工作力度,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当前,要重点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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