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
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的通知
(2003年7月28日 川办函[2003]9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供良好的政务服务环境,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互联审批的原则
企业登记注册互联审批(简称互联审批),是指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对依法需要许可审批的项目,由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实行同步审批。
互联审批的基本原则是: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一次办结。
二、互联审批的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在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均实行互联审批。审批部门为我省各级依法行使许可审批权的部门。
三、互联审批的程序
(一)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时,设有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申请人统一到设在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窗口申请;没有设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区,申请人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
(二)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主体资格需要经过许可审批的,如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公司、国有非公司企业、三资企业等(具体范围见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时应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提供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审批须知,要求申请人按规定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办理审批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待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三)申请人申请设立或变更的企业,其经营范围涉及依法需要进行许可审批的项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告知申请人,要求其依法申办相关审批手续。
1.申请人申请的经营范围含有前置审批项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向申请人提供《互联审批申请书》、《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及有关许可审批部门编写的《前置审批申请须知》。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并按《前置审批申请须知》要求向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时提交办理前置审批所需的相关材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后,应在24小时内将《互联审批申请书》和《办理前置审批事项承诺书》通过电话传真或计算机网络发送等快捷方式抄告同级有关许可审批部门及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未设立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地方,抄告行政监察部门。有关许可审批事项不在同级部门办理的,收到抄告的部门应及时转送有审批权的该级部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