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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关于
 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
 城市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政发[2003]5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生产建设兵团,南疆军区,兵团军事部,各军分区,乌鲁木齐市工作处,新疆军区司令部、政治部、联勤部、装备部,空九军,武警新疆总队: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新疆军区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疆军区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警报
             通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使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发展,确保平时突发事件和战时空袭能够迅速、准确、不间断地传递和发放警报信号,指挥应付突发事件和战时防空袭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建设是人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警报信号的重要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的安全利益。
  人民防空警报信号可以利用无线电、有线电、运动通信、固定警报器、移动警报器和简易通信等手段传递。
  固定警报器包括:警报音响发生设备、控制信号接收设备及其配电设备等。
  第三条 自治区人防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建设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警报通信设施设置数量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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