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的通知
(桂政发[2003]4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五”期间消防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02]1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区消防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使我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有一个优良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2003年至2005年消防重点建设目标。具体如下:
一、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一)梧州市、防城港市以及岑溪、桂平、合山、凭祥、东兴等5个县级建制市必须在2003年年底前完成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贺州市、河池市、百色市、来宾市、崇左市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应与撤地设市后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县县城及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镇,要在2005年年底前,按照“小城镇发展规划”要求,完成各自的消防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新建城区、开发区和旧城区改造中,要同步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实行同步设计、同步改造、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做到不欠新帐,快还旧帐。
(四)消防规划由政府颁布实施后,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对消防规划进行修订;对城镇总体规划中缺少消防规划内容的,上级政府一律不予审批。
二、按照要求完成新增各类消防站建设工作
(一)撤地改市后的贺州、河池、百色、来宾、崇左等5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要在2004年上半年之前完成消防支队机关直属消防中队的组建工作,并按标准普通消防站的建站标.准建设营房和配置车辆装备。
(二)“十五”期间已列入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防城港、贺州、百色、河池、来宾、崇左市以及争取达到中等城市发展规模的合浦、平果、岑溪、北流、桂平、宜州等县(市),2005年年底前各应增建一个标准普通消防站,并按建站标准落实营房建设和配置车辆装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