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2003年7月30日 深人发[2003]67号)
为进一步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改革评审办法,完善评审标准,加快我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的市外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有聘约,并工作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市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不受资历限制,按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其在国外取得的业绩视为专业技术业绩。
三、在我市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及职(执)业资格考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按我市现行职称评审的资格条件、评审程序、评审方法等政策规定执行。
四、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以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专业)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
五、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六、在我市工作的具有一技之长的乡土人才,可以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时可在学历、论文要求等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七、实行业绩优先原则,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现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条件做如下调整:
(一)凡申报评审中级资格的,不受评审前是否被聘用的限制。同时将学历(学位)、资历条件调整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