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
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3]52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发展较快。这一用工形式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既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同时又是促进劳动者就业的重要途径。为规范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根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结合全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发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确定和调整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待遇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与全日制用工相同。
四、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3.2元,二类2.8元,三类2.4元,四类2.0元。
五、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00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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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全日制用工 │非日制用工│ 适用区域 │
│别 ├──┬───┼─────┤ │
│ │ 月│ 小时 │ 小时标准 │ │
│ │标准│ 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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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340 │2.03 │ 3.20 │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大同市城区、矿区、 │
│ │ │ │ │南郊区,阳泉市城区、矿区、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泽州县,朔州市朔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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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 300│ 1.79│ 2.80 │清徐县、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高平市、平鲁区、怀仁县、孝义市、离石市、汾阳市、晋中市 │
│ │ │ │ │榆次区、介休市、临汾市尧都区、侯马市、霜州市、运城市盐湖区、永济市、河津市、忻州市忻府区、 │
│ │ │ │ │原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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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260 │1.55 │ 2.40 │阳曲县、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盂县、平定县、长治县、襄垣县、屯留县、黎城县、阳城县、沁水县、 │
│ │ │ │ │山阴县、应县、交口县、交城县、文水县、灵石县、左权县、和顺县、昔阳县、寿阳县、太谷县、祁县、平 │
│ │ │ │ │遥县、翼城县、襄汾县、洪洞县、古县、汾西县、吉县、乡宁县、蒲县、隰县、曲沃县、临猗县、稷山县、 │
│ │ │ │ │绛县、新绛县、芮城县、定襄县、代县、宁武县、陵川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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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220 │1.31 │ 2.00 │娄烦县、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右玉县、繁峙县、神池县、五寨县、河曲县、保德县、偏关县、│
│ │ │ │ │岢岚县、静乐县、五台县、榆社县、平顺县、沁县、武乡县、沁源县、壶关县、长子县、大宁县、永和县、 │
│ │ │ │ │安泽县、浮山县、闻喜县、平陆县、垣曲县、夏县、万荣县、兴县、方山县、岚县、临县、中阳县、柳林县、│
│ │ │ │ │石楼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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