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3]50号 2003年7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决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我省的专项治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
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工作,对于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实施意见
1997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下发了《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陕发[1997]13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涉及企业负担收费项目的通知》(陕政发[1998]3号),取消了一些涉及企业负担的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了过高的收费标准,减轻了企业负担,促进了企业改革和发展。但是,目前涉及建筑企业的各种收费仍然过多、过滥,为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
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的通知》(财综[2003]46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涉及建筑企业的收费进行专项治理。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治理涉及建筑企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全省现行涉及建筑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简称“建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性集资、摊派以及经营服务性收费(简称“收费”),均属专项治理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