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
(鄂政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推进我省信用环境由阶段性治理向常规性建设转化,使全省信用环境建设更加富有成效,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信用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强化社会配合,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以制止、转化逃废债和深化诚信宣传教育为重点,以金融信用环境治理为着力点,进一步拓展信用环境建设范围,全力打造“信用湖北”,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领导,形成整体联动抓信用环境建设的格局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信用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相应调整充实专班力量,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大信用环境建设的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努力实现引导社会信用建设与加强金融监管、改善金融服务的统一,依法规范各类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互通情况,整合信用资源,全方位加强信用建设,引导各类经济主体建立健全诚信内控制度,规避各种失信行为。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扩大授信和各种金融优惠措施,多方面增进银企互信合作。各级司法机关要依法公正审理破产案件和各类债权诉讼案件,提高审结率和执结率,严厉打击各种信用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诚信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道德风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对守信经济主体在证照登记、年检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有失信记录的经济主体要进行严格制约,对严重失信的经济主体法定代表人,要取消市场准入资格。
三、进一步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努力推进各个层次的信用建设
(一)继续完善各市州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继续推行对市州的年度信用评价制度,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增加对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信用状况的考核,区别历史和现实情况,对新发生的失信问题在考核时加重扣分,使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更加规范和公正。
(二)继续推行“最佳信用县市”评定制度。要比照对市州的信用评价,调整、充实和完善“最佳信用县市”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办法,使之逐步覆盖到县级行政区,以利于更加全面地提高县域层次的信用建设水平。各市州政府要对所辖县市区全面开展信用评价活动。
(三)继续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创建活动,全面推进“最佳信用乡镇”建设。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充实和完善“农村信用工程”活动方案,制定“最佳信用乡镇”(含乡镇级单位)的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和实施办法。“最佳信用乡镇”一般要达到以下条件:不良贷款比率控制在20%以内;村组债务化解及农村合作基金会资金兑付完毕,无逃废债问题;信用村占行政村总数的比率达到或接近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