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
(津政发[2003]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常态下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治工作,建立信息通畅、协调有力、行之有效的运行机制,使“非典”防治工作依法、科学、规范、持久、有序地进行,根据《
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关于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1号)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科学规范“非典”防治措施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科学规范各项防治工作。各级政府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市计划、财政、卫生、交通、教育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和任务,确保在常态情况下做好各项经常性的防治工作,一旦疫情发生,迅速启动应急预警体系,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发展。
二、坚持出入境旅客填写《健康申明卡》和检测体温制度,取消国内旅客填写《健康申报卡》制度。对出市人员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检测体温,对市内出行人员不再检测体温。撤消临时设置的交通卫生检疫站。坚持对交通工具的日常消毒。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码头要设立卫生检疫点。出入境及出市人员中体温在37.5℃至38℃者,要在卫生检疫点进行短期观察、检诊和登记,暂缓登乘交通工具。经鉴别排除“非典”后,方准予出行。体温超过38℃者,不得登乘交通工具,由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卫生检疫点登记后,经专用120救护车护送至指定的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诊断为确诊或疑似患者的,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并做好疫情报告。
三、在采取防范措施前提下,恢复正常社会公共活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和商场、餐饮、文化娱乐等人口密集场所,要坚持日常消毒并落实通风措施。大、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根据实际情况恢复正常校园管理办法。农民工用工单位及所在街道,要继续做好外来民工的“非典”防治工作,改善他们生活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托幼机构、工厂、建筑工地等集体生活单位对发热人员要及时送往发热门诊进行检查。要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隔离措施。
四、全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要建立预检分诊点,做好发热患者检查和转诊工作。全市继续保留 25所值班的发热门诊、17所后备发热门诊。海河医院作为值班定点医院,市第一中心医院和市传染病医院作为后备定点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