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
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意见
(内政字[2003]254号 2003年7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切实搞活并规范住房二级市场,促进已购公房上市交易,鼓励居民换购住房,以优化房地产市场结构,扩大全区房地产交易量,推动住房建设与消费,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增强职工换购住房支付能力
(一)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步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并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通过向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为职工换购住房提供资金支持。各地区应尽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落实住房补贴资金。各单位售房资金(包括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应交付当地房改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储存,专项用于发放本单位职工住房补贴,不得再建、购公有住房,不得挪作它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在近期内,对售房资金等房改资金进行清理。
(二)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逐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力度,目前尚未建立和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单位,要按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1]314号)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需财政补贴的住房公积金,应足额列入预算。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补贴部分,应全额列入企业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报经自治区住房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正常支取的前提下,应全面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发放个人购房贷款。盟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应达到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40%以上。为鼓励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个人购房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下调为2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可增至15万元,最长贷款期限可放宽至30年。
(三)扩大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各商业银行应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购买旧房贷款、住房装饰装修贷款等新型住房金融业务,拓宽个人住房信贷品种。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也要向购买旧房贷款倾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与商业银行密切合作,开展政策性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业务,为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
(四)提高住房金融服务质量。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商业银行和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并降低取费,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在贷款担保方式上,实行抵押、质押、保证等多种方式,不得要求重复担保。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房屋财产保险、公证手续,采取借款人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