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投资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经营性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采取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主体。具备相应资质的国有、集体、私营、外资等各类企业均可以参加投标,实行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五)政府融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机电设备和材料采购,项目法人应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六)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依照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办妥相关手续,供电、供水等单位,应优先保证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需要,并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三、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管理
(一)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贷款资金,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借、统还制度。市财政部门根据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使用、偿还的需要,设立对应国家开发银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专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计划审批。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年度用款计划,报市财政、计划部门审核,经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领导批准后,作为支付贷款资金的依据。
资金拨付审批。建设项目年度用款计划经批准后,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投资概算、建设内容、施工合同、招投标结果等文件和经审核的项目预算,按工程进度核准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用款计划(执行中可根据工程监理、财务总监的意见进行调整)。
(三)市政府授权汕头投资建设总公司(或其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作为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对国家开发银行等银行贷款的统借统还单位(简称“借款人”)。借款人根据市政府批准的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用款计划,向有关银行办理提款;依据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进度用款计划,将借贷资金直接划拨到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四)政府融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应在指定银行设立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人专帐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财务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政府融资建设项目贷款资金的用途要严格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五)为加强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的信用合作,增强综合偿债能力,防范政府债务风险,市政府建立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偿债基金(简称“偿债基金”),并根据政府融资业务的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偿债资金专户”,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实行预算统筹,专款专用、分级负责。各区县政府建立相应的偿债基金及管理制度。偿债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