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水产养殖机械化发展
1.建立、完善机械化渔业服务队。全省配套改造、建立省级中心站2个,区域性中心站3个,市级中心站12个(包含县区级基础站),5支机械化服务队。利用3-5年时间,建立起以省站为中心,以区域性中心站为枢纽,市级中心站为骨干,县区级站为基础的全省渔业专业服务体系。
2.建设20个水产养殖机械化示范基地。重点扶持对应加入WTO所需配备和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的主导品种开发、出口和社会化服务项目,其中机械化出口示范基地2个,无公害水产品生产示范基地3个,机械化种苗生产示范基地13个,机械化抗风浪深水网箱养殖示范基地2个。
二、项目管理
(一)项目申报与下达
1.省农业厅负责编制下达农业机械化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引进改良和创新的科研课题、区域性农机推广站建设、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等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编制下达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
2.各地根据省下达的项目指南和安排计划(2003年安排的项目计划除外),会同级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的立项报告或可行性报告,由各地级以上市审核汇总后,于上一年9月底前由农业(农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报省农业厅(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报省海洋与渔业局)。
3.省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要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当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经济技术实力、项目实施的整体思路、技术路线和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通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择优选择项目承担单位。对地方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项目给予优先安排,省级资金适当倾斜。
区域性农机推广站、监理所(站)所在地政府应对建站用地给予大力支持,增加资金投入。
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和省级农机产品质量鉴定、检验检测中心的基本建设,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审批。
4.省农业厅负责编制项目年度计划(省海洋与渔业局汇总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的年度计划报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年度计划,并抄报省政府,抄送省计委。
(二)项目监督与验收
1.各有关市、县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组织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年度计划,负责检查监督项目的实施。
2.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必须会有关参与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包括总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落实地方投入资金,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责任,报省农业厅批准后实施(水产养殖机械化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
3.项目实行自下而上验收。项目所在地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自检,经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机、畜牧)和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验收后,向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财政厅提出验收报告,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对于项目实施效果不佳的,应暂停项目实施并令其整改,整改措施不力的终止项目,另行调整。
三、资金管理
(一)资金筹措
1.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从2003年起至2010年,省财政预算安排7亿元,其中:前3年每年0.7亿元,后5年每年平均0.98亿元。
2.市、县安排的专项资金。各级政府按照议案扶持的重点,结合当地的实际,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农业机械化发展,并列入财政预算。承担议案项目的市、县按省确定的地方自筹投入资金的要求,确定市、县自筹资金的比例和筹资办法,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地方自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顺利实施。
3.多渠道筹资,形成政府资金为引导、农民和不同经济成份组织投资为主体、社会资金投入为补充的投资机制。
4.积极争取财政部、农业部、科技部等部门的支持。
(二)资金安排
1.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省级财政预算安排24210万元,地方自筹解决投入资金58200万元。
购买农机具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前三年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35%,珠江三角洲地区补助原则上不超过机械、设备价格的25%;后五年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于具有广东特色的主要农产品加工关键环节所需的机械设备,以企业自筹投资为主,争取各级政府的扶持,省政府议案补贴资金仅为引导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