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
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6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教育厅、省政府纠风办、监察厅、物价局、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及学校的共同努力下,教育收费管理制度日趋完善,收费管理工作逐步规范,学校依法收费观念日益增强,教育乱收费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全省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教育乱收费问题在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有的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地方政府、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的现象屡禁不止,引起群众不满。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和
教育部等三部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现就2003年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学校收费管理和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
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通过治理,坚决遏制教育乱收费现象蔓延的势头,使教育乱收费案件数量明显减少,乱收费金额明显下降。
(一)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政策保持基本稳定。2003年,除个别项目经申请国家进行适当调整外,其他项目和标准保持基本稳定,也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县级财政必须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教育公用经费,收费只能做为公用经费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