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3]49号
文件进一步做好2003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6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认真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对企业跨地区聘用的高校毕业生,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以非本地生源为由拒绝接收。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取消落户限制,及时办理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毕业生到基层就业,主要充实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基层单位,从事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到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工资发放困难的,可由县(市、区)级财政列支或补助;报考党政机关和应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志愿到国家西部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服务。
三、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各地要尽快完善中小企业、民营企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政策措施,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并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相应服务。
四、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按规定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有条件的市,经市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也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办法办理。创业小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要简化手续,为毕业生小额贷款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全力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