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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五、进一步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地位
  15、民营企业的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根据中央的部署,稳步推进在新的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选劳模、职称评定及其他政治待遇上,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要一视同仁。从2003年起,省政府每2年评选表彰100家先进民营企业和100名优秀民营企业家。
  16、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各级政府要强化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搞好经常性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重视安全生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六、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环境
  17、继续清理各类收费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其他各类收费项目一律取消。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社会团体搭车收费。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行为。制定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措施要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都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手续,切实搞好“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建立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民主评议机制,评议结果向各级党委、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考核部门政绩的重要依据。
  18、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要严格整顿行业协会组织,规范其职能,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大力发展自律性、规范性行业协会,逐步赋予其制定行业规范和标准、参与行业规划和资质审查、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和经济利益等职能。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更好地为民营企业服务。
  19、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各新闻媒体要加大民营经济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发展民营经济的好典型、好经验,营造尊重、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市、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抓好贯彻落实,切实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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