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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积极鼓励支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9、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兼职从事民营经济。
  三、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10、民营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改制、改组,在偿还贷款、职工安置、费用收取、企业税收等方面,享受固有和集体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和兼并公有制企业,整体购买公有资产或取得控股权,且一次性出资到位的可按实际售价给予优惠,也可分期付清。鼓励固有、集体企业内部经营管理者或职工以各种方式,出资购买企业产权,建立新型的产权和劳动关系。
  四、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省、市、县财政预算都要设立中小企业科目,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省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技术创新、园区建设、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和奖励先进等。
  12、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的企业,由省政府给予奖励;获得省级名牌产品和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13、加大对民营企业的融资支持。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各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评价制度、“贷款回复时限承诺制度”,积极试办小额信用贷款和非全额担保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适当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方式直接融资,支持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利用外资。
  14、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都要拿出一定资金,并吸收社会资金,建立股份制和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担保公司,为民营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的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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