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放宽已设立企业登记条件。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或2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和省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凡注册资本达到200万元的出口贸易企业,可申请冠省级区划名称,并允许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凡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由省工商部门转报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免冠行政区划名称。民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凡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获得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省级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或规模大、效益好、信用高的私营企业,可申请享受工商年度免检。新注册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也按上述规定办理。
6、放宽改制企业变更登记条件。固有、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的,可使用原名称、字号、企业联用名称或双重组织形式。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可选择变更登记程序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改制企业经营范围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只要原审批文书在有效期内,可直接变更登记,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7、放宽出口型、科技型私营企业登记条件。鼓励各类人员投资创办民营科技型企业,允许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以专利、新技术成果出资的,经评估作价,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出国留学人员凭出国护照和有关的验资证明作为企业股东。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境内科技人员在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民营科技园区和出口加工区内,以自有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入股,兴办高新技术企业。
8、积极支持民营企业从业人员进城落户。凡民营企业从业人员在城市投资,且在该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本人及配偶、未婚子女、配偶双方的父母均可在该城市落户。民营企业录(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在企业所在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凭有关证明可在该城市落户。允许民营企业建立集体户口,并放宽审批条件。民营企业接收的国家计划内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或《就业通知书》、《毕业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可在企业所在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在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民营企业录(聘)用的往届大中专毕业生,已在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和社会保险的,凭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毕业证书》,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对父母在大中城市的毕业生要求到其他小城镇及农村地区的民营企业工作的,根据本人意愿,实行户口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迁到工作单位,也可迁回原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