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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市工商局
 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意见的通知
 (2003年7月24日 沪府办发[2003]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农林局、市工商局《关于本市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林业局等12部门《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林护〔2003〕99号)精神,现就本市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严禁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下列野生动物(含人工驯养繁殖,下同):
  (一)国务院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动物。
  (二)我国参加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物种中,被核准为国家一、二级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市政府颁布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点场所
  (一)本市范围内的自然保护区、农田、湿地、绿地、林带以及其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
  (二)本市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户以及野生动物加工、生产、贸易等经营利用单位。
  (三)本市集贸市场、花鸟市场、大卖场(超市)。
  (四)本市餐馆、饭店、宾馆、酒店以及熟食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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