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
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3]91号 2003年7月26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发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81号令,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公布的《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第24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将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救助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深刻认识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
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施行了《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实施这一制度,对于安置和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维护城市社会治安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2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关系、人口流动和法制建设、政府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收容遣送制度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扩大收容范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等偏差与问题。对此,国务院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时度势,果断决策,决定废止收容遣送办法,制定发布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将强制性收容遣送改为关爱性救助管理,建立自愿受助、无偿援助式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
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当前收容遣送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治本之策,是改革社会救助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救助管理办法》,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施行《救助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和部署上来,统一到新的救助管理办法上来,切实转变思想观念,落实政策措施,努力做好新时期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贯彻实施《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