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要切实把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纳入本地防治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农村不发生疫情流行。
(一)组织管理。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乡镇政府对辖区的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村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非典防治措施的落实。实行“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措施,落实“属地管理”原则。重大问题要向当地党委(支部)报告。
(二)综合防治措施。农村地区要以改水、改厕为重点,采取综合措施,认真做好垃圾、粪便、污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粪堆、垃圾堆、柴草堆的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减少蚊蝇孳生地,搞好庭院和居室卫生。要以“亿万农民健康教育行动”为主线,通过组织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报刊、录像,结合黑板报、宣传栏、明白纸、召开村民大会等形式,向农民群众广泛宣传非典和有关的防治政策和规定,让广大农民知道非典可防、可治、可控、不可怕,既要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又要增强决心和信心,消除忧患和恐惧,努力保持农村稳定。同时,要教育农民群众移风易俗,摒弃陋习,讲究卫生,提高自身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要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发慰问信;家属打电话等多种方式,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动员在外人员按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就地学习、工作和生活。
在非典流行期间,不得举行大规模群众集会,婚丧嫁娶等要避免举办大规模聚餐活动。对人口相对密集的学校、企事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场所,要保持空气畅通,做好环境和公共设施的消毒工作。要加强农村旅游景点管理,禁止组织农家乐、渔家乐等大型旅游活动。
(三)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监测管理。乡镇所属各单位、各行政村、村办企业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报告制,对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要全面监测,坚决堵住疫病向农村输入的渠道。对在外地特别是非典流行地区就读的学生、务工和经商等人员逐一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全面掌握情况。对跨区流动的农民、农机作业人员,要逐一登记备案,跟踪追查,确保不出现盲区。对已经返乡、尤其是从非典流行地区返乡的学生、农民工和其他有关人员,要进行拉网式检查,逐一登记,一个不漏地进行体检。要采取“五户联保”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切实落实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监测管理,力争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
(四)疫病防治技术措施。县、乡、村三级卫生网是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主体。要建立以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以县级医院、乡卫生院和村级组织为依托,以村为基础的预防控制非典疫情监测报告体系,实施分散接诊、安全转运、分类隔离、集中救治及加强防护的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农村地区非典防治的技术要求按《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试行)》执行。
(五)帮扶与救助。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切实解决农村非典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农村非典防治工作的实施。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央关于对农民(包括农民工)非典患者实行免费医疗救治的规定。
各乡镇和村要组织广大团员青年,帮助在外地务工的农民解决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特别是农忙期间的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四、重点场所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各地要根据非典防治工作的特点,突出重点,认真做好重点场所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一)重点场所的管理。学校、建筑工地、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口岸是非典防治的重点场所,各地切实要加强对其的管理工作。其各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学校、建设施工单位、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口岸管理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健全组织,制定工作预案,明确责任,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1.学校的管理。对所有未住校学生实行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建立适量的隔离场所,储备一定的防护用品。加强对校园内流动人口的登记和追踪管理。
加强对教室、阅览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并定期对其实施消毒处理。定期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项体育活动,提高其防范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定期组织教职员工和学生清扫环境卫生,维持卫生清洁。
对大学校园实行半封闭式管理,建立学生外出登记报告和外来人员进入限制或登记制度,控制学生外出数量和机会,减少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
2.建筑工地的管理。所有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项目施工中的非典防治工作。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工地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施工单位要对建筑工地和施工民工居住地实行半封闭管理,严格限制无关人员随意出入,施工工地和民工居住地要相对分离。要适度降低民工居住密度,定期对民工住宿地进行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清洁,并设立适量的隔离观察场所。
要设立专人定期了解民工的健康状况,每天对所有民工实行晨检制度。
3.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的管理。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候车室和候机室的管理,加强对过往旅客的健康监测工作。要设立留验站,建立过往旅客的健康申报制度和健康状况登记检查制度,并实施每个旅客检测体温措施。保持室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通风换气和消毒处理。对过往的交通工具适时进行通风换气和内部消毒处理。对所属的宾馆、饭店等场所定期开展自查,督导防治非典各项措施的落实。
4.口岸的管理。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点加强非典的检疫工作。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登记和监测管理,设立留验站,实施对每个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状况登记和检测体温措施。要特别注意对从有非典疫情国家或地区入境人员的监测,认真做好隔离观察工作,防止疫情由国外的传入或由国内的输出。
(二)流动人口的管理。
1.组织管理。各地要建立组织机构,实行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要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网络、计生网络、信息网络的作用,及时掌握人口流动的情况。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和农村都要设立疫情监测点,安排专人具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追踪管理工作。
流动人口流出地要及时了解外出人员的外出情况和健康状况。流入地要及时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搞好非典疫情监测和追踪管理。
2.外来民工的管理。使用外来民工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单位外来民工的管理工作。要对其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工作,稳定情绪,动员劝说其在非典流行期间,不要返乡,安心在打工地工作、生活。同时,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努力改善外来民工的生活条件,并力所能及地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补助。一旦发现有密切接触者和非典病人,要认真落实就地隔离观察、就地诊治的原则,不得因此将外来民工随意解雇、转移或遣送。
3.返乡民工、学生、探乡、经商等人员的管理。各地火车站、汽车站、飞机场、交通路口要建立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对所有返乡人员实施健康状况登记和检测体温措施,对出入境的飞机、火车、客车、船舶等交通工具,抵达后和始发前要严格消毒。对发热病人要转送当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诊疗。
各级、各类机构设置的疫情监测点要认真做好返乡民工、学生、探乡、经商人员的登记和监测管理工作,对从非典流行地区务工返乡人员要就地实施隔离观察措施。
五、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管理
在非典流行期间,各地要切实加强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管理。
(一)严格重大事件或活动的审批制度。各级、各类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宾馆、饭店、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原则上不得组织大型集会或聚集性活动,不得举办大型聚餐活动。如必须开展的,组织和承办单位要事先向当地政府申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参加人员不跨县界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跨市界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不跨省界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加强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组织管理。经批准可以实施的重大事件或活动,组织和承办单位要建立重大事件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一把手要负总责。要制定重大事件或活动期间防治非典的预案,并指定专人,认真加以落实。活动举办地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件或活动在实施期间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重大事件或活动实施的非典防治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举办重大事件或活动地政府,要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组织或承办单位,要认真落实防治非典的各项措施,对未经审批、擅自组织或因措施不力造成非典传播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六、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管理
在非典流行期间,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市场秩序的整顿和管理。
(一)规范市场秩序。各地、各部门要完善非典防护用品生产、销售政策,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把好市场准入关,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的动态管理。要加强物价监管,平抑物价,对有关非典防治用品实行限价管理。
(二)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用于防治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商品的经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无照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不法经营者借预防非典之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相关商品,借防治非典之机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坚决给予打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三)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各级、各部门都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依法调解消费纠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当地防治非典工作需要,全力做好组织、资金、政策、物资、人力、技术支持等各项保障工作,并实行动态管理。
一、组织保障
结合当地实际,各级要迅速建立防治非典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卫生专业机构、各种监测机构和卫生专业队伍。明确职责任务,启动应急反应机制,形成指挥有效、统一协调、分级负责的指挥体系;落实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分类指导、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反应灵敏、及时,数据报告准确,信息资源共享,建立能够及时快速对疫情进行预测预报的监测体系;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机构设置合理、设备先进、队伍技术过硬、稳定的医疗救护体系;建立贮备充足、调度有序、满足需要的保障体系。
二、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务必站在全局的高度,把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危放在心上,积极调整支出结构,设立防治非典的专项资金,制定防治非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确保及时拨付,保证非典防治工作需要。
各地要认真开展社会捐助工作,从社会上广泛筹集资金,确保及时用于当地的非典防治工作。
三、政策保障
(一)法定性权力保障。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授权,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有权对所辖区域内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进行统一组织、调配和使用。在紧急状态下,有权依法征用防治非典所需的房屋、车辆、物资等。
各级、各类机构有权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施隔离,并对被隔离者的活动实行限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有权对在其发热门诊发现的发热病人实施隔离观察治疗;各定点医院有权对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隔离措施不服从或不配合的,经劝告无效后,公安部门有权协助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乡的民工、学生和来鲁人员实行医学观察,劝说其为了个人、亲友和他人的健康,在家或居住地自我隔离观察2周。
(二)避免歧视。各级、各类机构对本单位内因非典被隔离观察或住院治疗的职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有薪假期政策,并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使用农民工的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力改善农民工的生产和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防治非典为借口随意解雇、转移或遣送农民工。
各地要大力加强防治非典的知识宣传,正确引导,避免民众对非典患者或密切接触者本人及家属产生歧视现象。受到歧视对待的公民,有权及时向辖区内的非典防治指挥机构投诉。
(三)救助政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简化诊疗程序,按照先诊治、后结算的办法,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治疗。各定点医院对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中的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实行免费救治,其救治费用由救治地政府负担。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收非典患者。
(四)扶助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落实对从事非典防治医护人员的补助政策;各级医保部门要及时落实参保病人的治疗费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农业生产资源的筹集与调配办法,加强对在外务工人员较多地区农业生产的扶持和支援,组织各行政村认真做好在外务工人员家庭生产和生活的帮扶工作。
四、物资保障
(一)组织管理。各地要及时制定防治非典有关物资保障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非典防治过程中疫情控制、流行病学调查、病人救治等各项措施所需的物资供应。
(二)生产、采购、供应和储备。各地要组织、协调区域内的非典防治用品生产企业加快生产;对防治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保障需求。及时启动储备资金和储备系统,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的贮备工作,以保证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非典防治用品生产、销售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确保产品质量。
(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监测。各地在认真做好非典防治用品物资保障的基础上,要加强与群众密切相关的粮、油、盐、糖、蔬菜、肉、蛋等生活必需品和卫生清洁用品的市场监测,并认真做好生产、供应、贮备工作。遇有紧急情况,调剂余缺,组织调运。
五、人力保障
(一)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人力资源特别是卫生人力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组建精干的防治非典队伍。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辖区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中统一集中力量,通过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组建非典防治工作各类专业防治队伍(详见第二章第三部分),并认真做好各类卫生专业队伍的防护工作。
六、技术支持
(一)省及有条件的市要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有关高等院校,集中力量和资金,密切合作,联合攻关,共同开展病因学、流行病学、防治技术、临床救治方法、实验室检测等方面的研究。
(二)各地要积极组织中医药方面的专家,发挥传统医学的优势,开展利用中医药进行非典预防、控制和救治方面的研究。
(三)各地要积极开展非典防治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不断提高防治非典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四)各地要积极加强科技信息系统的建设,及时掌握国内非典研究的新动态。
七、保障措施的监督与检查
(一)各地要建立对保障措施的监督与检查的组织和工作制度,定期对各项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要对各地、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机构的保障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动态管理。
(三)要实行保障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没有按要求做好保障工作或实施保障措施不力,从而影响相关防治措施开展落实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评估
一、监督检查和评估体系
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均应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充分发挥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定期对各级各类防治非典领导组织、部门、机构和单位执行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和指导本预案的落实情况,同时对防治非典整体工作和实施本预案的情况进行过程评估和效果评价。
根据防治非典组织机构设置,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组织和人员队伍,并按照所承担的相应职责和工作运行机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详见第二章第四部分),
二、监督检查和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工作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照本预案的具体内容,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及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2.定点医疗机构、发热门诊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3.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防治工作运行情况。
4.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
5.医疗机构、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6.公共场所的消毒。
7.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8.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
9.卫生及非典知识宣传、爱国卫生情况。
10.依法开展其他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评估的主要内容。防治非典工作检查评估的内容是对非典防治工作各个环节及要素的绩效进行综合评价,检查评估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典防治基础条件的检查评估。包括组织领导体系及指挥网络的建设,部门职责落实、防治措施的落实,技术队伍网络建设情况,对非典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单位软硬件的准备、防治意识和设施条件等。评估结果通过听取汇报、察看资料和现场考察的方式获得。
2.非典防治过程的检查评估。包括对非典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各项工作任务的执行和完成情况。通过听取汇报、察看资料和现场考察的方式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