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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1)如果当天没有发生新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前也没有病例,只需填写上报4种表格,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零病例报告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统计表》、《务工返乡及外来人员非典型肺炎“流调”汇总表》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统计汇总表》。
  (2)如果当天没有新发生非典型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但之前曾有过病例,每日除上报以上4种表格外,还应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隔离观察情况统计表》。
  (3)如果有新发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上报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零病例报告单》之外的其他 11种表格。
  (4)如有非典病例密切接触者,均应及时填写、上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5)对已经报告的病例,按有关规定每日上报病情变化与治疗情况的文字材料。
  3.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1)各级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和监测点每日将相关资料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有关资料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非典防治指挥部报告。
  (2)各监测点发现的发热病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非典监测有关表格,无论是中央、省属单位(企业)还是军队单位,一律在每日17时之前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填写汇总统计表,并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汇总后,务必于次日10时之前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外籍及港澳台人士的疫情报告。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中,如有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应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的备注栏中加以说明。留验观察病例中的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也要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格式填写,同时将病人的基本信息、处理措施等以文字材料报告,并在每日报告中说明病情变化和工作进展。
  (三)疫情与监测资料的分析。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定期对收集的疫情与监测资料进行统计分析。疫情资料的分析主要包括发病概况 (如发病率、病死率)、流行病学分布(如时间分布、地理分布、职业与年龄分布等)、流行因素(如与传染源的接触史、病例之间的相互关系、人群免疫水平)、临床症状与体征、发病的潜伏期以及聚集性分析等;其他监测资料的分析主要包括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和务工返乡及其他外来人员的来源、三间分布、非典的传播链、接触的密切程度以及与发病的关系、继发发病率以及其他监测人群的发热比例与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筛检率等。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还应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随时搜集国内外非典疫情和相关信息资料、本地防治非典的工作动态、防治经验等,编辑非典预防控制信息或简报,供有关领导参阅,在同级及上下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间进行信息交流与反馈。
  三、实验室检测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实验室网络建设,认真做好非典实验室监测工作,积极开展非典的病原学诊断特别是快速诊断以及非典病毒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特征的研究,尽快从病原学的角度,探索非典发病与流行的病原学特征以及疫苗研究、生产和使用的前景,为最终预防和控制非典提供科学的武器。
  (一)实验室检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分级要求、实验室硬件和软件建设标准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全省非典实验室检测网络应由省级和各市级实验室组成。省级实验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科研单位承担,应具备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标准;市级实验室由市疾病预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或有条件的医院、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承担,应具备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标准。
  各级非典检测实验室应配齐、配精必要的仪器设备,并指派责任心强、技术精干的专业人员从事试验检测、研究和管理工作,加强检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非典实验室检测技术和水平。
  (二)职责分工。省级和市级实验室应明确分工,沟通信息,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实验室的检验检测工作。
  省级非典实验室承担非典血清学抗体的检测、非典病毒的基因检测与分析、病原学分离与鉴定、非典病毒的研究以及试剂研制或供应工作,并负责与国家级实验室的联络以及对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检验技术指导和检验样品复核鉴定的质量控制工作。省级实验室还要负责对市级实验室的考核验收工作。
  市级非典实验室承担血清学检测和非典病毒基因检测,阳性标本送省级实验室复核。无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者,严禁从事非典病毒的分离工作。检验检测结果应由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按照规定发布检测结果并出具检测报告。
  (三)标本的采集、运输和保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做好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各种标本的保藏、运输和保藏工作。
  1.标本的采集。定点医院医护人员负责采集住院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和留院隔离观察的密切接触者的样品;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非住院对象样本的采集,同时做好定点医院采集样品的收集。所有标本均应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样品采集种类和方法参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2.标本的保藏。市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全市样品收集,短期保存,并按规定将样品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样品的分析、长期保存、管理下级单位及本单位采集的样品,按规定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样品。
  样品保藏要专人负责,设备专用。血清样品-20℃以下冰箱保藏,鼻咽试子、咽试子、痰液、样品及尸检样品-70℃保存,避免与其他实验材料混用。
  3.样品的转运。对含有活病毒或病毒全基因的实验样品运输时,须用密封袋对样品进行3层以上包装,装入注明“传染性物质、SARS病毒”的专用样品运送箱,由2人以上专人专车运送。
  确需空运的实验样品,应按照民航检疫部门有关传染性物品运输的规定办理。
  (四)标本的使用。
  1.使用原则。按照国家特殊生物资源的有关政策,省卫生厅有权统一进行资源调用。样品在病原灭活的状况下,检测必须在生物安全2级及以上实验室中进行。
  2.使用单位。临床医院可使用本院采集的样品;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采集或收集的标本仅限于市级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使用;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承担科学研究任务时,所需样品可以通过与临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合作的方式取得样品使用;国际合作中涉及样品出境,需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五)实验室操作安全。开展非典实验室检验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传染性非典性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的要求,对实验人员进行实验技术和防护措施培训。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实验室和人员,均不得擅自进行相关实验。对违反实验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者,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样品采集和实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防护规范,杜绝专业技术人员感染。样品采集人员的防护参照第五章第三部分。实验操作人员进行试验时,必须按以下要求加以防护:
  1.佩戴N95级口罩,按照操作者鼻子的尺寸调整口罩的鼻金属夹,保证做到呼出和吸入气体确实经过口罩过滤。
  2.佩戴可以遮盖脸部的防护面罩或防护眼罩;佩戴外科手术帽,并遮盖住双侧耳部。
  3.佩戴两层外科手术乳胶手套,每完成一次可能接触含有病原体样品的操作后,应更换手套,再进行下一步操作。
  4.穿着实验白大衣,在白大衣外再穿着防水外科手术衣。
  5.双上臂佩带袖套,并用乳胶手套袖端将袖口覆盖、绷紧。
  6.双下肢穿着裤套,双脚穿鞋套,并用鞋套上部胶皮筋将裤套下段绷紧。

第五章 医疗救治



  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应加强对非典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力量,认真做好医疗救治专家组和救治队伍的建设、定点医院的设置,加强非典病人的诊断、报告、隔离、转运、收治、管理与抢救工作,严格医护人员的防护、院内消毒处理、尸体处理和治愈病人的出院管理等各项技术措施。同时,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作为非典监测工作的前哨,要重视发热门诊和留观室的建设,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观察、早治疗”的原则,加强对发热病人以及有非典症状可疑病例的筛查、诊断、隔离观察和治疗工作,全面做好传染源的控制工作。
  一、队伍和机构的建设与职责
  (一)医疗救治专家组及救治队伍的建设、培训与管理。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非典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医疗救治队伍,从当地医疗机构中抽调专业人员,组建医疗救护二、三线预备队伍,并实行统一调度。非典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医疗救治队伍的组建和职责要求参见第二章有关内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特别是收治非典病人的定点医院,要成立由有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负责本单位就诊病人的筛查、会诊和医疗救治的技术指导工作。
  2.要切实加强医护人员培训工作。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省、市、县逐级培训,最终达到全员培训。培训的重点内容为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鉴别诊断、推荐治疗方案、出院参考标准以及消毒、隔离、个人防护措施和技术要求,以尽快提高医护人员诊治和预防非典这一新发传染病的能力。
  3.加强医院管理,提高保护医护人员健康、防止非典院内感染的自觉性。严格各项防护规定,加强对发热门诊、留观室等工作场所的管理,坚持医护人员进入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非典病区前必须经过严格上岗培训的制度和严格的个人防护制度,严禁其他人员随意进入发热门诊、留观室和非典病区。各级定点医院要购置专门的防护设施,加强医护人员综合防护措施,确保医护人员不被感染。对非典病区医护人员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营养,尽最大努力为他们解除后顾之忧。要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休养观察制度,确保医护人员的生活、营养、保健和必要的心理调节。对各级医院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也要采取切实有效地保护措施,防止被感染。
  (二)定点医院的设置和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和集中收治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收治非典病人定点医院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原则上每个市和县(市、区)至少确定一所定点医院,并根据非典流行情况,开放床位规模和其他配置进行必要的调整,尽量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条件。定点医院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定点医院的配置标准。
  (1)病房。独立设区,与其他病区相对隔离,通风良好。设ICU房间、普通病房、检验室和职工生活设施(含休息间、活动室、餐厅、医护人员医学观察休息室)。病区内分职工生活区、清洁区、缓冲区、半污染区、污染区。
  (2)床位。一个隔离病区设置床位不少于16张,其中:临床诊断病例床位10张,疑似病人床位6张,疑似病例床位应是单间,并与临床诊断病例病房隔离。
  (3)人员。按16张床位配备医护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医生6人,护士32人,放射员和检验员2人,具体应根据实际开放床位规模和病人数量进行调整,同时要配备好二线和三线医护人员梯队。污染区工作人员按4小时班次工作,半污染区、清洁区、缓冲区按8小时工作。
  (4)设备。病区内必须配备呼吸机、监护仪、除颤器、吸痰器、吸氧装置,配备数量应与工作任务相匹配。有条件的可配备纤维支气管镜、血气生化分析仪、尿分析仪、血球计数仪、生化分析仪、酶标仪、显微镜,并配备相对独立的X光检查室或床边X光机。
  2.定点医院的职责。
  (1)具体承担非典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主要收治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人应收入单人病房,医务人员进入病区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病区出入口应由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要求。详见《疑似或临床诊断非典病人隔离病房工作流程》。
  (2)对病人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加强管理并负责饮食供应。
  (3)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一般禁止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按规定穿戴有效防护口罩、帽子、鞋套、隔离衣等,严格做好个人防护。探视结束后,要按规定对探视者进行消毒、隔离。
  (4)填写《非典型肺炎定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一览表》。
  (5)收治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后,每天要向当地的防治非典办公室或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病人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及时报告。
  (6)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
  (三)发热门诊的设置和职责。为把住非典病人第一关口,做到及时发现非典病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要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病人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作为发热病人专用诊治点和非典监测哨点。
  1.发热门诊的配置标准。按照《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发热门诊应基本具备以下条件:
  (1)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2)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3)设备。参见《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4)医院门口和门诊大厅要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接诊范围、门诊方位、行走线路及注意事项等。
  (5)建立健全完整的规章制度,包括:A.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制;B.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准拒收病人;C.发热门诊实行领导负责制;D.做好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工作,其保健津贴应及时兑现。
  2.发热门诊的职责。
  (1)接诊。接诊发热病人时,导医人员负责为发热病人戴16层口罩并代为其挂号后,引入发热门诊就诊,不准陪同人入内。接诊程序见《接诊发热病人工作流程》。
  (2)登记报告。医生首次接诊时,要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流行病接触史,并填写《发热病人/接触者个案调查表》。
  (3)实验室检查。对发热病人需要进行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时,要配备专门人员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单独的影像学检查室。如无条件应对病人做好隔离防护,并对设备进行消毒。对发热病人要优先安排,尽快报告结果。
  (4)诊断、治疗和观察。对具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人要请专家小组进行会诊,及早就地隔离观察治疗。
  (5)转诊。发热门诊对就诊者应作出及时的诊断,提出处置意见。对排除的非典病人,应及早转到普通门诊就诊;对可疑非典病人要转留观室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并立即对发热诊室进行消毒处理。
  (四)留观室的设置和职责。
  1.留观室的设置。为尽早发现非典病人,防止院内交叉感染,进一步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在建立发热门诊的同时设置留观室,其基本要求如下:
  (1)留观室可与发热诊室相邻或相对独立,留观病人应单人单间,并与其他就诊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室内通风良好,隔离措施严密,并进行定期消毒。
  (2)留观室应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床边X光机或专为发热病人使用的X光检查室。
  (3)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留观人员应戴16层棉纱口罩,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病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4)留观室不设陪护,严格控制探视。如确需探视,探视者必须戴16层棉纱口罩及帽子,穿鞋套和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5)病人的污染物品、分泌物、排泄物按照《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2.留观室职责。
  (1)对发热留观的病人要及时治疗,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需要作必要检查项目时,要有专人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
  (2)对怀疑为可疑非典病人应进行院内会诊,并及时向专家组汇报。
  (3)对排除非典的留观病人,应及时转入普通诊室治疗。
  (4)对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规定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5)每个发热病人都应详细登记,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表》,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详细电话和联系方式。
  (6)详细记录有接触史的人员和病人转归情况。
  (7)将以上信息及时上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医疗诊治过程和要求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在诊治非典病人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即第一个接诊非典病人的医疗机构及其发热门诊的首诊医生和主要负责人对就诊病人负责的制度。该制度包括科学诊断、有效治疗、隔离控制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的责任等,同时要安排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医务人员从事非典各类病人的诊疗工作。要严格按照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防护设施和保安力量,保证医疗救治任务和隔离监控工作的需要,努力达到“及时救治不死亡”的工作目标。
  (一)病人接诊。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发热门诊的首诊医务人员应对就诊的发热病人热情接待,对可疑病人要按规定立即收入专门的留观室,及时留验观察,并作好隔离防护和院内会诊;对非典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应按程序尽快用专用车辆转运到定点医院。决不允许把病人推出或让病人自己到定点医院就诊。接受转运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首诊医院,并负责安全及时地将病人转运到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院要对转运来的病人及时作出科学诊断,制定科学的治疗方案,落实隔离措施,确保诊疗工作及时、安全、有效。对拒不服从管理的病人,医疗机构可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当地公安部门应及时给予医疗机构必要的协助和支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病人治疗的监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中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非典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安排专职疫情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具体要求参见第四章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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