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隔离措施。主要包括:A.隔离范围由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提出报政府确定;B.由辖区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发布非典疫情重点区域隔离公告;C.公安机构依据政府的决定和公告,协助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对隔离区域实行封闭隔离,并派出足够人力或雇佣保安人员维护隔离区秩序;D.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要立即隔离治疗,转运病人时对途中污染的物品、地面和运送病人的工具要随时消毒处理;E.对密切接触者必须逐一登记,并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出现非典可疑症状时,应立即通知指定医疗机构派专用救护车将其接人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诊治;F.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如果已经离开疫情隔离区,由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追踪调查,并采取相应隔离观察措施,就地隔离观察,一旦发病,立即送医院治疗,并由当地进行调查处理;G.隔离区要停止与外界的人员、物资及交通等方面交流;禁止区域内聚会及集体性娱乐活动;H.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每日对疫情重点区域内的家庭、楼房、公共场所和设施等进行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参见《山东省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I.由辖区内医护人员对隔离区域内所有人员每日进行2次测体温等项目体检,发现发热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治。
(4)保障措施。主要包括:A.乡镇、街道、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党团组织,要做好被隔离人员思想工作,消除对隔离措施可能存在的误解,同时由专业人员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及心理咨询,稳定被隔离者情绪,争取其积极配合;B.由指挥部指定的单位或社区,负责疫情重点区域隔离控制所需食品、日用品、消毒用品等物资的供应,并做好垃圾处理工作;C.指挥部坚持24小时值班,设立足够的热线电话,必要时向被隔离人员提供手机等通讯工具,保证被隔离者与外界的及时联络;D.被隔离人员在被隔离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按出勤对待;E.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被隔离的动物和物品,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F.按照有关规定,只公布被隔离的疫情重点区域,不得公布被隔离人员名单;G.对违反隔离规定的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劝阻、制止;必要时,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协助采取强制措施;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H.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工作需要,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临时征用房屋用于控制和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被临时征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3.隔离控制措施的解除。隔离时间依据医学、卫生防疫检查结果来确定,一般要在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实施非典强制性隔离控制的疫情重点区域,一般在末例病例发生20天后,无继发病例发生并完成终末消毒,由原发布机关按确认程序宣布解除强制性隔离控制措施。
七、消毒处理
(一)组织领导。各级疾病控制机构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非典消毒技术领导小组,组织制定消毒规范,负责个人防护、消毒处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测、消毒器械和预防用品的储备。各级要做好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消毒技术培训,建立消毒防治队伍与网络,规范消毒管理措施,切断非典传播途径。
(二)具体实施。
1.社区、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等单位居民生活与工作场所,所有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影剧院、录像厅、舞厅、音乐厅、商场、候诊室、候车室等公众聚集性活动的公共场所,各级各类乘运机构均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非典消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单位(辖区、场所、交通工具)的防治非典日常消毒措施、制度,并组织实施;要培养一定数量的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或卫生工作人员组成的消毒技术骨干,并对其进行消毒技术培训,建立规范的非典消毒队伍与网络;消毒工作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定期做好消毒监测,确保各项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2.加强交通工具消毒。各级各类乘运机构要对所有司乘人员进行消毒与防护技术培训,建立规范的交通工具消毒队伍;严格落实日消毒、每班次消毒、特殊情况消毒等制度,把好流动人员关口;要完善交通工具非典消毒与防护监督机制,加强行业监督与社会监督力度,确保各项消毒措施落实到位。
3.各级防治非典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非典疫点消毒工作。要制定完善的非典疫点消毒预案,保证各项消毒措施的落实。消毒工作应由疫点所在社区、居委会的消毒员协助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专业人员在病人转运离开后共同完成。
(三)消毒措施与方法。
1.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的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按《山东省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执行。
2.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消毒措施与方法按《山东省乘运旅客交通工具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消毒》执行。
3.病家的消毒处理。病人住所消毒要求参见《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住所的消毒》。
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定点医院污染场所的消毒处理。医院和病房消毒的总体要求参见《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5.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的消毒处理。病人周围环境及其各种物品的消毒要求参见《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6.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的消毒处理。参见《“非典”急救、转运专用车辆消毒隔离基本要求》。
7.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详见第五章第二部分。
(四)消毒的技术指导。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须成立消毒技术指导组,负责制定和实施消毒技术方案、实施细则,承担消毒措施的技术指导和效果监测。要加强消毒技术培训,推广消毒实用技术,参与重大卫生保障现场消毒,做好消毒效果评价,确保消毒科学、适宜、有针对性。
第四章 疫情管理
一、监测点设置和职责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非典疫情监测管理工作,在现有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专门的非典疫情监测网络,明确各种类型监测点的设置标准和职责要求,充实和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非典疫情监测点的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和运行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建成由省、市、县(市、区)、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和各有关单位组成的“无缝隙”监测网络,使非典疫情监测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实现无缝隙覆盖。
(一)监测点的设置。各级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监测点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非典监测点的建设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负责监测点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和分析汇总,并按时逐级报告上级有关主管部门。除目前法定传染病监测系统已建立的监测点外,非典监测工作还要根据可能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来源,专门设立以下新的监测点:
1.医疗机构监测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以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并设专人负责本机构发热门诊和留观室监测工作的管理、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
发热门诊按《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设置并按《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开展工作。留观室按《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2.基层单位监测点。城镇中的各机关、学校、托幼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均应设立非典监测点;农村中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非典监测点。
各基层单位设立的非典监测点应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具体监测工作分解落实到专门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监测工作;检查员负责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观察、追踪和管理,每天进行记录,收集、汇总监测资料,并将观察结果每日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员每天对责任区域内非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3.流动人口监测点。流动人口较多的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要道、交通沿线站点均应设立以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为重点的非典监测点,以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监测工作。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发现发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指定医院诊治。
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的工作要求参见《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
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
大型建筑工地的医务室也要作为流动人口监测点,成立专门的非典监测组织,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的职责,落实责任制,重点加强外来民工的监测管理以及每日健康查询。
外部监测点。加强与周边省及流行地区省的联防工作,及时了解我省人员染疫情况,对卫生部、国家CDC、周边省及流行地区通告追踪调查人员,要落实追踪调查单位,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要求,做好疫情管理。
(二)各类监测点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1.发热门诊。主要承担从发热病人中筛查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工作(参见第五章第二部分)。首诊医生除询问就诊病人的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重点还应详细询问发病前2周内是否探视和护理过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是否到到过外地特别是非典流行地区,是否乘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其他地方以及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等流行病学史。非典流行期间,对有流行病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生应详细记录相应的事件、地点、航班、车船班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并记入病案,便于追踪和线索调查。除此之外,还应填写发热门诊病人登记表,按时统计上报。
2.留观室。主要是对不明原因发热病人进行观察、诊断和治疗。对明确排除非典的发热病人及时进行相关处理;对怀疑为非典的患者进行必要的检查,并及时组织专家会诊;对会诊确定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同时向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并对病人及其接触者进行个案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留观室进行终末消毒处理。
3.留验站。主要负责对交通工具上移交下来的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乘客进行登记、临时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一旦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通知当地定点医院用专车转运病人,并进行隔离诊治;对交通工具上非典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逐一登记姓名、年龄、地址和通讯方式,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并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司乘人员在火车、汽车、飞机、船舶等交通工具上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同时采取隔离、通风等措施;前方留验站负责联系医疗救护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及时对病人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转运和隔离观察,同时开展必要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疗检查,并在24小时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并上报结果。
4.建筑工地医务室。主要负责对所有民工每天测量体温并报告结果,并设立专门的观察室,对出现发热症状的民工必须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不得与其他民工同室居住生活,同时与有关医疗机构联系转诊治疗。
5.学校医务室。主要负责对所有师生每日晨检和病假制度的督查工作。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体征、就诊情况以及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和第一节课的老师以及托幼机构的老师或医生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并每日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凡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疑似非典症状的师生,要及时送医院诊治。对经医院诊断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者,应按有关规定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病愈出院后在家隔离观察两周,病人完全康复后方可回校上课、上班。
6.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和农村监测点。负责管辖区域内非典疫情监测工作。检查员每天进行巡查,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应及时上报,同时送医院就诊;特别是对于来自非典流行地区的旅游、出差、务工返乡等流动人员,各监测点要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上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同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劝阻在外就读学生和务工人员不要返乡,本着“就地预防、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配合所在地有关单位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7.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非典疫情的收集、核实;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行24小时全天候疫情接报,并根据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卫生检疫站、上级或外省反馈信息、群众反映所发现的线索,追踪调查所有可疑人员,及早发现病人。
二、疫情监测报告
非典已经纳入法定传染病报告管理,疫情报告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执行。各级各类非典监测点要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疫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非典疫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当地各级各类监测点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对瞒报、缓报、漏报非典疫情者,一经发现,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疫情报告。
1.报告人和报告程序。非典疫情报告要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情报告规定,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加强疫情报告工作的具体要求,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时,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2)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是非典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必须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企业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
军队、武警的医疗卫生保健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国境口岸发现有非典可疑症状的病人时,应实施留验观察,并立即通报当地疾病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3)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应当在核实疫情后立即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4)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对于首例非典病例和新发现的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政府的报告责任人必须是政府主要负责人,卫生行政部门的报告责任人必须是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责任人必须在报告表上签字。
2.报告形式。为加强疫情管理,疫情报告主要采用报表和网络直报两种形式,具体要求为:
(1)对非典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无论有无疫情,每天必须逐级上报有关报表。
(2)使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对非典个案卡、个案调查表及密切接触者调查表进行网络直报。非典个案卡,由各报告单位在每日10时之前以县为单位录入完成(有条件的医院疫情报告单位,可通过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配的登记帐号进行网上直报),并及时审核上报。各报告单位应按旬、月上报的非典个案卡导出至“国家疾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后,进行旬、月报的汇总上报。
3.报告时限和要求。责任疫情报告人对发现的非典临床病例或疑似病例,城镇在6小时以内,农村 12小时以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对报告内容的可靠性进行审核,一旦确认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报告疫情,同时报告患者的病情和诊断治疗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疫情相关监测资料的报告。
1.报告内容。除疫情报告外,还需报告以下监测资料: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每日发热病人和留验观察人员的情况。
(2)各级、各类监测点数量和每天的监测资料。
(3)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每日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对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情况。
(4)各定点医院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每日病情变化及治疗情况。
2.报表的种类与上报要求。各级防治非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要切实组织好各类监测报表收集、填写、上报工作,逐级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培训,选配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报表统计上报工作。目前卫生部和我省要求各市上报的12种报表中,属卫生部制定和我省制定的报表各有6种,各地应分清各种报表的填写要求,组织好填写上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