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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三)工作要求。专家组成员要在每次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专题会议前,全面收集国内外、全省及其周边毗邻省份非典方面的有关资料(如既往和当前非典疫情现状、流行病学分布特点及其流行因素、临床特征、病原学研究和诊断技术进展、临床治疗和预防控制措施进展、人群易感状况和人口流动情况、气候变化和社会、环境等),深入分析国内外特别是我省周边毗邻地区疫情对全省的影响,结合我省已经建立的防治体系和采取的防治措施,甄别真伪,科学预测,从我省非典病例输入的可能性及其输入环节、病例输入后能否发生疫情扩散以及可能扩散的范围、疫情扩散后的流行强度、病死率和发展趋势、疫情监测系统的灵敏性、指挥系统的有效性、技术保障系统的完整性等关键技术方面,初步判断我省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今后进一步完善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的针对性建议。
  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资料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技术指导组负责保管,对每次疫情分析与预测预报专题会专家提供的原始资料和预测预报报告应建档立案,以保持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溯源性。
  (四)疫情预警。省级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的结果和防治非典指挥部的决策,建立健全完善的疫情预警与应急反应机制,按照不同的分级要求,科学、及时地做好疫情预警通报和应急反应工作。非典疫情预警的分级主要应根据非典发生的危险程度和疫情发展进程状况等基本特点,原则上分为A、B、C、D共4个级别。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1.A级(绿色预警)。绿色预警主要指国外发生非典疫情暴发或流行,或国内与我省非接壤的省份已有疫情发生,我省存在传入危险的一种预警。
  2.B级(黄色预警)。黄色预警主要指国内与我省接壤的省份已有非典疫情发生,或通过各级监测点的监测工作,在我省发现个别具有非典临床症状但又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可疑病人,但未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3.C级(橙色预警)。橙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1个市发现个别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种预警。
  4.D级(红色预警)。红色预警主要指我省有2个或2个以上市发现多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或根据国务院防治非典指挥部或卫生行政部门的紧急要求,需在全省范围内启动防治非典预案的一种预警。
  四、流行病学调查
  (一)调查队伍的组建与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和调查预备队,具体要求及其职责详见第二章第三部分。
  (二)调查队伍的组织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必须由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带队,并选调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特别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验的流行病学、卫生管理、实验室检测和消毒等专业的业务人员为调查人员。同时,要从“实战”的需要出发,备足配齐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所需的交通与通讯工具、调查设备与物品、个人防护和环境消毒等药械物品,加强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业务培训特别是现场调查程序与方法、个人防护和场所消毒等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和实战演练,保持“备战期”人员通讯畅通。一旦工作需要,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能够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督导检查标准和效果评价体系,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效果评价,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除做好辖区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外,必要时还要服从上一级防治非典组织和机构的统一调遣,支援疫情较重地区的防治工作。
  (三)调查线索的来源与处理。各地要将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留验站、单位自查等报告发现的线索以及上级或外省反馈信息、群众反映的追踪线索以及高科技储存的相关信息作为流行病学调查来源。
  对于各监测点及群众反映的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若情况属实,应立即追踪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接触者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接触者受到感染的危险性进行分析和判断,确认是密切接触者还是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并采取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四)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内容。根据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具体要求如下:
  1.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根据病例的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流行病学史等进行核实诊断。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治疗情况、流行病学史、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2周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具体内容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具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例也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密切接触者。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家庭成员、陪护人员、同事、旅途同行者、医院的直接诊治人员等密切接触者,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详细登记,询问病史,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对具有发热等症状者,要安排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密切观察其发病情况。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送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具体内容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3.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和间接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接触的可疑接触者,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社区、单位、学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验站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送发热门诊隔离诊治。
  各级非典管理监督员、检查员每天要对本机构(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一旦发现到过疫区并出现发热症状者,应及时送指定医院就诊。
  4.务工返乡和外来人员。各级各类机构和街道、社区、行政村等基层组织,要组织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对本单位务工返乡等人员进行及时登记,掌握务工返乡等人员数量、来源地、返回时间、车次、职业、健康状况、密切接触史等情况。逐一排查可疑对象,每天进行观察、记录。对来自流行地区的返乡人员及外来人员,要劝其在家或居住地至少医学观察14天。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对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的发热病人,要转送指定的发热门诊进行检查和隔离治疗。对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和发热病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对有关务工返乡等人员的资料按要求进行分类,并及时上报,实行一日一报。
  5.其他流行病学调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一定年龄组人群进行血清流行病学和非典病毒病原学调查,以摸清人群抗体水平,了解非典病毒的感染和传播情况,更加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五)调查查的工作程序与方法。非典流行病学调查的主要工作程序与方法参见《流行病学调查流程》。除此之外,在发生疫情特别是病例较多的情况时,为避免各级医疗、预防机构在非典的诊断、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中发生脱节现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报告的统一调度指挥,具体要求为:
  1.为迅速发现和报告疫情,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传染源,实行疫情报告“零距离”和流行病学调查“关口”前移的要求,控制传染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2.做好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驻医疗机构的发热门诊、指定诊治非典的医疗机构等相应单位,开展相关工作。各设区的市按属地管理原则安排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派驻工作;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驻地的县直及以上医疗单位流行病学调查人员派驻工作;社区(街道)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本单位的防保人员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流行病学调查专业人员不足时,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抽调,被抽调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3.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各级医疗单位的医务人员应负责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诊断、流行病学初步调查和疫情上报工作。派驻的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协助疫情报告,对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要立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医疗单位和派驻人员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非典疫情上报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各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办公厅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备足配齐各项防护用品和消毒用品,切实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防护工作,确保流行病学调查人员不受感染。
  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个人防护分三级。
  一级防护适用于:
  1.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2.对医学观察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3.对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以及其它场所进行预防性消毒。
  二级防护适用于:
  1.在发热门诊、集中收治定点医院污染区或其它发病地点,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2.疫点或疫区进行终末消毒。
  三级防护适用于采集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咽拭子等标本的工作人员。
  此外,现场工作人员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粘膜的卫生和保护,并注意休息,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
  个人防护用品及其使用方法参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现场防护指导原则(试行)》,并本着科学、有效和实用的原则,适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新防护用品的应用进行调整。
  (七)调查后的处置与管理。
  1.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诊治;重症病例由定点医院成立的医疗救护小组及时进行抢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况由定点医院每天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在疫情较少的情况下,如发现有非典症状的可疑病例也应对其在定点医院进行隔离观察和诊治。
  2.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及时进行X光片和CT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送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3.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所在社区或单位的非典检查员负责跟踪医学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跟踪医学观察场所。跟踪医学观察过程应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
  从非典发病较多的流行地区返回的务工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以及根据有关线索追踪的人员可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处置和管理;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送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4.发热病人,由所在社区或单位非典检查员负责按规定程序将病人转入有关医院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5.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具体消毒措施要求参见本章第七部分。
  五、医学观察
  各地应对发现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和一般接触者以及可疑接触者,采取一定的预防控制措施,除应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之外,还应按照以下处理原则进行医学观察。
  (一)对密切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隔离观察期限为14天(自最后接触之日算起)。
  2.交通工具中的密切接触者,离开交通工具后,应对其进行隔离观察。具体隔离地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在统一地点隔离观察或在家隔离观察。
  3.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出现症状后,应尽量安排集中隔离观察。如接触时间是在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发生症状前,可在家隔离观察。
  4.在家隔离者不得外出并要注意家人的防护。隔离观察期间应采取如下措施:(1)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人员每日对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状况进行视察或电话联系并给予健康教育和指导;(2)密切接触者应每天早晚各测试体温1次。
  (二)对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处理原则。
  1.对交通工具中的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留验站人员应登记所有有关信息,并通报旅行者目的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同时,应向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讲明情况,告知其回到家中或住地后,及时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联系,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指定的社区医务人员对其实施14天的观察。在观察期间,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应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体温1次,并向基层或社区医务人员报告。医务人员应每天与他们取得联系,并给予必要的健康教育和指导。
  2.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曾接触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应在接触后的14天内尽量减少与他人的接触,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
  所有的接触者,在观察期间内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应立即通知当地专门负责转运的医疗机构,由其及时运送到当地的发热门诊诊治。发现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三)隔离措施的实施。
  1.对监测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监测点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下达《非典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在家观察或单位集中观察14天。
  2.有医疗机构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设立观察室,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对与密切接触者同宿舍的可疑接触者,停课在宿舍内进行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学校、托幼机构的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停课在家庭内进行观察,由当地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社区派医务人员进行观察。
  3.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在本单位医疗机构设立留观室,对本单位中的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上述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隔离场所,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医务人员每天进行观察。
  4.对流动人口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农村行政村监测点负责安排进行隔离观察。
  5.对从非典流行地区返回的人员,实施检疫(测量体温,询问有关症状),并登记其姓名、性别、年龄和详细居住地;对无症状者,各登记站点应通知其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当地政府组织医务人员对其实施医学观察;有发热等相关症状者,就地隔离观察;若被诊断为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应立即对其全家实施隔离并上报疫情。同时,用专用救护车将病人送至定点医院诊治,具体要求参见卫生部《对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地区返乡民工监测的指导原则》。
  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当地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和医疗机构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依法应当实施隔离医学观察而对方拒绝配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执行。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
  各级防治非典指挥部要高度重视非典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工作,科学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各类部门、机构的职责,保证各项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一)疫点的确定与控制。
  1.疫点的确定。非典疫点是指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活动场所,主要包括工作场所及生活场所,如病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家庭所处单元或楼宇以及曾停留过的宾馆、酒店、交通工具等。
  非典疫点及其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2.疫点的控制措施。
  (1)疫点消毒。非典疫点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疫点消毒的技术指导与实施,所在社区(居委会)负责各项措施的执行与落实。
  非典消毒措施与方法按照《山东省疫点消毒及消毒人员防护程序》执行。
  (2)疫点隔离。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或可疑接触者的管理分别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措施》、《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接触者管理措施》进行(参见本章第五部分)。
  (二)疫情重点区域的确定与控制。
  1.疫情重点区域的确定。非典疫情重点区域是指在一个医院、工厂、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写字楼、居民住宅、村落、学校及其他特定场所突然发生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采取对一个人或几个人隔离不能保证切断传染源,可能造成更大扩散的传染源所在区域。
  非典疫情重点区域的确认需由省人民政府最后确定。紧急情况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切断传播途径的需要,作出采取应急隔离措施,果断地控制疫情扩散潜在危险的决定,同时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根据非典疫情重点区域具体情况,需在省内实行交通封锁或限制有关人员行动自由等强制性隔离措施时,应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2.疫情重点区域的强制性隔离控制。隔离控制是指为了切断传染源与易感者之间的联系,消除疫情发生场所或区域的污染,保护该场所或区域内人员的健康,防止疫情扩散,对疫情发生场所或区域实行的强制性整体隔离措施。具体要求为:
  (1)组织领导。重点区域一旦确定,在县(市、区)级政府或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组成由一位政府领导挂帅,卫生、公安、社区、城建、交通、财政等部门参加的临时指挥班子,迅速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2)隔离对象。包括非典临床诊断病例、疑似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重点区域内所有居民、受非典污染的场所、动物和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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