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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案(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制定全省农村非典防治预案及有关政策,建立健全农村监测体系和疫情报告制度,对农村非典患者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督促指导对跨区农村流动人口、农机作业人员、渔民出海作业等人员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产品的生产、运销供应。
  建设部门。做好建筑工程队和民工防治非典的管理工作;与卫生部门配合指导传染病医院或非典救治定点医院的建设工作;督导公交车辆、集中空调等消毒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计生部门。利用农村基层流动人口监测信息网络,做好外省进入我省农村人口统计分析工作,并对疫情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工会、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动员组织广大干部职工、青年、学生和妇女,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的防治非典工作,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健康水平。
  (三)基层组织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各村(居)委会,落实非典防治措施。组织落实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或隔离工作,协助安排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人员的日常生活必需品供给。
  行政村(居)委会具体实施辖区内各项防治措施,对居民活动进行登记,对外来人员或返乡人员进行摸底、登记和上报,对有关人员实施医学观察管理。建立疫情监测点,安排疫情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居民、村民的健康状况,在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协助上级政府做好疫情的监测、控制、管理工作。运用各种形式对村民开展防治非典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四)各类机构职责。各类机构均要主动参与非典防治工作,拟订单位非典防治预案,落实政府提出的各项相关防治措施;建立监测点,明确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随时掌握本单位所有人员外出情况、健康状况以及外来人员的情况;建立宣传栏,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非典防治的知识和法律法规等;坚持日查制度,发现与疫情信息有关的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落实本单位中与非典病人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对本单位的非典临床诊断病人或疑似病人提供必需的生活帮助和救济,要关爱他们,严禁歧视非典患者。
  (五)公民义务。公民要积极做好非典防治工作,掌握非典防治的各项要求,主动参与疫情监测,发挥哨点作用,发现疫情主动、及时地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要自觉遵守非典防治的各项法规和要求,既不制造谣言,也不信谣,不传谣。认真落实各项非典防治措施,搞好个人卫生和家庭卫生,做好个人防护,主动向周围人群宣传非典防治知识,团结周围人员共同参与防治非典工作。共产党员、共青团员、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在非典防治工作中要率先垂范,深入第一线,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广大群众认真落实党和政府提出的各项防治任务。
  三、工作机构
  (一)卫生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非典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承担非典防治工作任务,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界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职责与任务。
  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监测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的非典防治管理任务。
  2.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
  3.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必要时可以指定传染病应急后备医院。非典患者定点医院要符合建筑设计要求。
  4.县(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县(市)人民医院设置传染病专门病区或分院,或者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并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非典病人的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5.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发热门诊和留观室,负责收治可疑发热病人,实行首诊负责制。乡镇卫生院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发热病人留观室,发现可疑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转诊。
  6.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非典预防控制和疫情管理工作。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急救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机构应对突发疫情的救治能力。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铁路、交通、民用航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防治工作需要,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和交通道口设置留验站或卫生检疫站。
  (二)卫生专业队伍。各级政府要统一调配本辖区的卫生人力资源,从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医疗、医学研究、高等医学院校等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建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的专家、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等卫生专业队伍。
  1.专家队伍。为加强对非典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及时解决预防和治疗中的技术问题,各级政府要成立非典防治专家委员会(专家组)。专家委员会要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内科、外科、传染科、流行病、中医、医学检验、卫生管理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中抽调骨干人员组成。专家委员会要定期开展当地非典疫情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当地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师资培训及技术指导;负责非典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非典救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会诊、确诊工作;提供改进非典防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各地必须从当地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中,抽调精干力量,组建适应当地防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在组建一线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的同时,组建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驻鲁高等医学院校要抽调部分教师和学生组建成一定规模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经过培训后,作为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预备队。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是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协助人员。
  省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省首例病例.的调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参与暴发疫情调查、跨市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大型集中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市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参与本市首例病例调查核实;指导和协助县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县级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的追踪调查;查清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并对有关暴露场所进行消毒。乡镇流行病学调查队伍主要负责非典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及管理、隔离医学观察、监督检查等工作。
  3.医疗救护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护队伍的组建工作。各定点医院要选择从事呼吸内科、传染科、ICU、外科、麻醉科、护理等专业人员组建三个梯队的医疗救护队伍,并设立专家组、重症病人抢救小组,负责本院非典病人的转运、接诊、会诊、确诊、救治、管理医护人员培训等工作。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其他各类医疗机构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医疗救护预备队,以及时增援定点医院的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抽调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诊疗队伍,并设立专家组,负责本机构内发热门诊、留观室的诊治与管理、医护人员培训、发热病人会诊、初步确诊、疫情报告、协助病人运转等工作。
  4.实验室检测队伍。省和有条件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从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研究单位、高等医学院校抽调高层次人员组建实验室检测队伍,开展非典血清学检测、分子生物学检测和病原分离与鉴定工作。各市、县要从相关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抽调人员,组建队伍,开展非典确诊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标本的采集、转运、储存等工作。
  (三)基层防治机构和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控的防治非典优势,坚持群众参与与专业队伍相结合的原则,调动基层机构和队伍的积极性,共同做好防治非典工作。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和行政村都要建立疫情监测点,设立责任人、监督员和检查员,负责本单位非典疫情的监测和登记,相关监测资料的汇总、统计、上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协助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四、监督检查机制
  各级政府的指挥机构必须设立督查机构,建立督查制度,组建督导队伍,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各级督查机构应定期组织对所管辖范围的非典防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督导检查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应定期组织对本部门、本系统承担的非典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在本系统内通报督导检查的情况;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所辖范围的流行病学调查、定点医院、发热门诊、首诊负责制、隔离消毒等非典防治的重点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级督导机构应主动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各级督导机构应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五、工作运行机制
  (一)各级、各类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1略)。
  (二)卫生系统要建立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详见图2略)。
  (三)卫生专业队伍要形成网络(详见图3略)。
  六、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举报、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制度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疫情监测和疫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疫情信息网络。各级防治非典指挥机构要指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信息管理工作,及时上报防治情况和疫情信息。
  (一)信息内容。各级收集和上报的信息内容包括;所属辖区的非典疫情信息,防治资源信息,流动人口信息,防治进展信息,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周边地区的疫情动态信息,国内外的疫情动态和防治情况信息,国内外的科技研究信息等。
  (二)信息来源与收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负责收集和提供以下相关信息:监测点监测信息,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实验室检查信息,医疗机构救治情况信息,下属部门或单位上报的信息,相关部门或单位报告的信息,监督检查工作信息,通过信息公布渠道获得的信息,社会团体、个人报告或举报的信息,通过网络、电视、报纸、文献等渠道获得的信息,上级或外省反馈的信息等。各级上报的信息必须及时、可靠、准确、全面。
  (三)信息分析与处理。各级信息管理机构对收集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和汇总,并提出分析意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对信息进行调查、分析、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或指导意见,对外地来鲁人员、学生、流动人口和返乡民工等特殊人员的情况要及时作出专题分析,提出控制对策,汇总信息结果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信息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还应组织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和预警专家组,对本地疫情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测预报,必要时发出预警通报。
  (四)预警通报与信息发布。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省政府授权负责全省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并根据授权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和防治情况。
  2.各类非典相关信息在没有得到证实和得到省政府的正式授权前,实行保密制度。
  3.必要时,经授权的市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疫情的预警通报。
  4.所有涉及疫情信息的资料均应按法定要求妥善保管、处置。
  5.未经授权或未通过正式渠道公布的疫情信息,任何媒体不得随意宣传。
  6.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第三章 预防与控制



  各地要切实加强社会动员,认真做好宣传教育、疫情预测预报、预警通报与应急反应、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一般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及重点疫区确定和控制措施、消毒处理等工作。
  一、社会动员
  在非典流行季节前或出现流行征兆时,各地必须组织开展社会动员工作,以确保整个社会系统尽快进入预防控制工作状态。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预警机制,在灾害来临之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全方位地组织开展防治非典的社会动员工作。
  要及时决定并宣布防治非典工作进入紧急状态。通过紧急会议、文件等方式对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防治非典工作预案,实施应急工作机制。
  (二)各部门和相关组织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迅速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利用有效的形式,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进行动员。
  (三)各级、各类机构要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的要求,立即召开本单位全体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分析形势,宣传政策,增强职工的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班组的作用,加强教育和培训,调动积极性,尽快促进广大职工主动投入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行政村等,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广泛宣传群众,充分发动群众,大力依靠群众,通过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增强群众的社会责任感,自觉参与到防治非典工作中去。
  各基层组织要迅速设立疫情监测点,立即开展监测和追踪管理工作。
  (四)各地要经常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全民健身、科普宣传教育“三项”活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建立多视角、全覆盖的宣传网络,形成一种具有高密度传播的宣传氛围。
  (五)各地的社会动员工作,要严格落实责任制。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
  (六)各地、各部门要根据防治工作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未来,全力做好人力、物力、财力的各项准备,确保防治工作的需要。
  (七)各级卫生部门要立即着手进行战前动员,明确机构职责,组建各类卫生专业队伍,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一旦出现疫情,确保各项防治措施及时到位,万无一失。
  二、宣传教育
  (一)组织实施。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在当地防治非典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宣传教育工作。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网站等要制定宣传计划,开辟专题栏目,在黄金时段、主要栏目,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视角、高频率地进行宣传。科协、卫生等部门要及时提供宣传教育材料,防治非典指挥部宣传工作组要对宣传材料审核把关。宣传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发信息严格审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
  (二)宣传内容。要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和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单位在防治非典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防治非典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非典及其他呼吸道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非典可防、可治、可控的科学知识,搞好个人卫生、室内卫生、环境卫生和自我防护的知识和要求,引导群众自觉锻炼身体、预防疾病,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教育群众摒弃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异端邪说。及时转发、转播新华社和中央主要新闻媒体的新闻;及时报道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工作部署和措施。
  (三)宣传重点及形式。宣传的重点应在基层。要加强对农村、社区、公共场所、学校、托幼机构、公共交通工具等重点单位、场所的人群的宣传,使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作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材料、防治指南、张贴画等各类宣传品,在出租车、公共汽车、地铁、民航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街道、社区、学校、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张贴和发放。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社区卫生单位的专业人员组成卫生防病宣传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非典型肺炎知识的宣传,指导社区卫生防病工作。基层单位都要设立宣传咨询点、宣传小组,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群众的咨询。全省设立统一的咨询热线电话(95120),24小时解答群众有关防治知识的咨询及投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非典咨询电话,同时做好接听值班人员传染病防治及心理卫生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电话接听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值班制度,坚守岗位,确保信息通畅。
  (四)宣传纪律。非典是一种新发传染病,宣传工作要讲政治、讲稳定、讲大局、讲科学,严格宣传纪律,严禁盲目报道、任意炒作。疫情方面的新闻报道,必须统一采用省防治非典指挥部审定的稿件,各新闻单位不得擅自报道。各地要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不得自行发布疫情和病例情况,不准报道未经核实的社会传言,不准宣传无根据的治疗药方和药物,保证经济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
  三、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
  (一)组织领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防治非典指挥部要加强对疫情分析和预测预报工作的领导,建立非典疫情预警通报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防治非典领导小组的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疫情分析、预报预测与预警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地应成立非典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家组,专家组由医学院校、科研、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机构等学科从事流行病学与卫生统计学、临床医学、传染病学、病毒学等研究和非典防治工作的专家组成。
  (二)工作程序。根据非典疫情的发展动态和流行趋势,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工作须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首先应采取专家报告、座谈、讨论等形式,在形成初步书面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由防治非典指挥部有关领导和其他成员共同参加的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题会,最后由防治非典指挥部决定是否进行疫情预警通报和信息发布。原则上疫情分析、预测预报与预警专题会,在每年流行季节3个月前定期召开1次,在流行季节期间每1—2周召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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