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
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3]10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对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生要逐步实行政府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和自治区党委5月8日常委会议精神,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为我区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教科书和免收杂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发展新疆的教育事业,提高贫困地区少年儿童入学率,加快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望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对贫困地区学生免费提供九年义务教育
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非常关心我区的教育事业,为了确保贫困地区农牧民子女和城镇贫困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决定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拨出专款,从2003年秋季开始,对南疆四地州各县(市)、其他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等56个县的205万名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实施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免费义务教育”)。
一、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和免收杂费的范围
1.免费发放教科书和免收杂费范围:南疆四地州(和田、喀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所属的全部县(市)、其他地区的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边境县以及自治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的农村小学、初中学生。以上县市城镇学生不包括财政供养人口家庭、中央和自治区驻当地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小学、初中学生。农村、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水平一倍以上的家庭学生不享受免费教科书。
2.农村家庭人均纯收入超过当地水平一倍以上的家庭学生不享受免杂费。城镇贫困学生由当地考虑解决,不得因交不起杂费而辍学。
3.为配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从2004年1月1日以后超计划出生的子女不享受免费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