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1〕87号文件,以及省政府令第167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保障贫困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好。
我省城市低保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在全省范围内尽快健全和完善城市低保制度,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健全稳定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发放和监管机制,按时将保障金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不断规范管理服务工作,建立起全省统一的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和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方性政策法规,全面构筑城市低保社会化配套救助体系。根据以上目标和任务,各地要全面贯彻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湖南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和国务院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密切关注关闭破产企业和从再就业中心出来并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的困难群体以及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又尚未重新就业人员的生活情况,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人口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二、切实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从2003年起,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年加大低保资金投入力度,按照保障人数和不低于上年全省平均补差水平的要求,从当年可用财力中按比例列足列实资金预算并坚决兑现,确保按月足额发放低保金。从2003年起,各级政府没有将低保资金足额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其预算方案不能报同级人大审议。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级预算和上级补助的城市低保资金全部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下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并根据民政部门用款计划及时支出。对资金预算安排不到位、划拨不及时,或挤占、截留、挪用、拖欠低保资金以及编制虚假低保报表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今后,省级在下拨中央、省级财政低保补助资金时,要与各地财政低保预算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挂钩。
三、建立健全低保管理服务机构和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低保工作管理水平。城市低保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随着保障范围全面覆盖和按“实际收入”计算家庭收入政策的落实,城市低保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城市低保工作专门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具体由当地党委、政府确定。要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以及企业工会等基层低保管理服务网络,配备专门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条件。所需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需要专项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