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解决乡镇企业园区发展用地。本着既有利于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不占或少占耕地,保护农民利益,又有利于促进园区发展的原则,妥善解决园区发展用地的供需矛盾,优化区域土地利用结构。
园区建设用地应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符合规划和计划的前提下,确保园区发展的必要用地。园区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不断提高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的比例。对一次性办理出让手续的,可按最低出让限价确定出让金标准;对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园区,可依据《关于印发
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22号)精神,以租赁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经批准可以缓交、分期交纳土地出让金。园区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要在维持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以入股、联营等形式参与园区建设。尽量利用荒丘、荒坡、荒地和空闲地,挖掘现有土地使用潜力,防止乱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要征得承包耕地农户的同意,确定占用范围。要落实“占补平衡”制度,通过土地整理和土地置换保证园区建设用地的供应能力。对占用耕地的,采取直接经济补偿、土地置换、入股和其他方式,给予承包耕地的农户相应的补偿。采取上述办法的乡镇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时间,不能超过土地承包的剩余期限。
(五)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乡镇企业园区发展。要依靠科技进步,推广和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支持企业推广技术成熟、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和专利产品,运用高新技术成果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促进园区内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机关和城市企事业单位及大专院校毕业生到园区领办、创办企业。支持园区建立健全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以企业为主体、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和科技力量参与的技术创新机制。
(六)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为乡镇企业园区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要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目录,引导外资投向高新技术等优势产业。要将引进资金与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智力结合起来,将引进外资与引进内资结合起来。要通过简化招商引资手续,改进招商方式,鼓励企业参加境内外招商活动,积极推行代理招商、专业化招商和网络招商,搞好招商引资和内引外联工作,提高利用外资的水平。要认真落实企业进出口自营权审批、减少出口限制、引进外资等鼓励措施,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出口配额。鼓励园区内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支持园区内企业组建跨国公司和参与跨国经营,发挥园区招商引资载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