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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告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告的通知
 (辽政发[2003]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告》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张贴到乡村,宣传到农户。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告

  为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省委、省政府决定,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理顺农村的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证农村社会长期稳定。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保持政策长期稳定;在农民负担明显减轻的前提下,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使乡镇机构和基层组织能够正常运转;建立规范的分配制度和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精简机构,压缩人员,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取消现行按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
  (二)自2003年5月1日起取消屠宰税。
  (三)自2003年1月1日起,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为解决遗留问题,对统一规定的义务工分年取消:2003年每个劳动力用工数不超过8个;2004年不超过6个;2005年不超过4个;2006年全部取消。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上限控制,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的劳务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义务工和村内用工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农业综合开发中农民筹资投劳,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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