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区别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各类开发区用地进行整顿和规范。在摸清全省开发区设立和用地管理底数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清理一批、规范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分门别类地进行整顿规范。
(1)对发展前景较差、经济拉动力不强、不具备建设条件、项目资金不落实、不成规模、布局分散、有名无实、土地长期闲置以及县以下擅自设立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开发区,要坚决予以撤销,按一般用地管理。所占用的土地能依法收回的,要坚决予以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由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
(2)对具有一定的发展前景和一定的经济拉动力,但手续不完备、用地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而又确需保留的开发区,要因区施策、科学规范。凡手续不全的,要尽快予以补办和完善;凡管理不到位、用地不规范、违规分散土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严格按制度要求实行对开发区规划和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单独项目用地,要制定定额用地标准,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核定其用地面积,防止圈占土地,以地骗贷等现象的发生,确保开发区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凡规模过小、产业雷同、重复建设的,要通过撤并予以整合。
(3)对依法设立的发展速度快、对经济发展带动力强、辐射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其发展。对规模较小,但发展速度较快确需扩建的,要在依法调整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给予充分支持。规划指标能满足开发区发展需要但区块、位置不合理、不利于长远发展的,可在不违反规划原则的前提下调剂区块和位置。规划指标不能满足开发区发展要求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调剂,本市不能调剂的,可在省域内调剂;如果省级规划指标不够,可在商请国家同意的前提下先行“借用”部分用地指标,待调整全省土地总体规划时一并规范。要尽快研究制定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养殖水面(农业“三项用地”)政策,其生产用地和与农业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要按农业用地给予支持,但要合理确定范围和用地比例,防止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采取以上支持措施,必须在清理整顿的后期,国家对开发区审批政策解冻后,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通过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彻底解决区内用地管地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问题,达到扶优限劣、支持发展的目的。该支持的创造条件做大做强;该规范的依法补办手续,纳入正规管理;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通过进一步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秩序,增强政府对开发区土地的集中统一供应和调控能力,充分发挥开发区在带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应有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大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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