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决定;
(6)对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也应责令立即拆除。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4、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1)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2)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4)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各地市县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地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将及时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五)工作总结(10月21日至10月31日)。各行署、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本地、本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于10月31日前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总结报告。
森工、农垦、铁路等系统要按照上述治理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行署、市、县政府要站在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宣传。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存在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单位,要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搞好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