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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四)抽查监督(9月6日至10月20日)。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组织公安消防、安全监管、监察、工会、文化、工商等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具体处理措施是:
  1、对下列情况责令当场改正或立即拆(清)除: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被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
  (2)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
  (4)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门厅张贴、悬挂、摆放易燃、可燃物品的。
  2、对下列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原则上不超过此次专项治理结束时间: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宽度不够的;
  (2)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位置不当、照明度不够、无备用电源或应急照明灯损坏、失效的;
  (3)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标志错误的;
  (4)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疏散门未向疏散方向开启的;
  (5)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6)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或者未设置疏散图示的;
  (7)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未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的;
  (8)人员密集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防烟楼梯间及前室或封闭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应急照明灯、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广播等消防安全疏散设施存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或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应当限期改正的。
  3、对下列情况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1)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特别是缺少直接对外安全出口的,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要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要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3)对拒不拆除铁栅栏或金属护栏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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