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应急照明灯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和标志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燃烧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
  6、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建立组织(7月10日前)。省政府成立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厅消防局。各行署、市、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将组织机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10日前,各地要制定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召开本辖区内各治理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的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同时,向社会公告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和举报电话。
  (二)自查整改(7月11日至8月20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自查整改火灾隐患。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要登记备案,并明确整改期限。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组织开展自查整改。
  各单位自查整改结束后,要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自查整改情况。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单位要分别报当地教育、卫生、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商贸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的生产、经营企业报当地经贸部门;公共娱乐场所报当地文化主管部门;旅游定点宾馆、饭店报当地旅游管理部门;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它无行业主管部门的营业性餐馆、旅馆、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等单位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综合情况。整个自查整改工作结束后,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行署、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办公室要分别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本行业、本地单位自查整改情况。
  (三)检查验收(8月21日至9月5日)。各级经贸、教育、卫生、文化、民政、旅游、人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责令限期整改落实。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报告检查验收情况,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省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组织检查验收情况。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