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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

大同市企务公开条例
 (2003年6月20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企务公开是指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决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和企业廉政建设的事项,接受职工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控股企业以及所属基层单位应当实行企务公开。
  第四条 实行企务公开,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监察、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卫生等行政部门,依法根据各自职责实施本条例。
  市、县(区)地方工会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指导、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务公开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企务公开的主要责任人,企业工会负责企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并负责组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和监督。
  第七条 企业应当公开下列事项:
  (一)企业发展规划,投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
  (二)企业改革、改制方案,兼并、破产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其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产品销售和盈亏情况,承包租赁合同执行情况;
  (四)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落实情况,重要制度的制定情况;
  (五)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六)职工提薪、晋级、工资奖金分配、奖罚与福利情况,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
  (七)职工招聘,技术职称的评聘情况,评选先进的条件、步骤、数量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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