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
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认真组织实施。
在国有资本调整过程中,既要注重妥善安置企业内退和下岗职工,更要通过各种渠道,千方百计提高再就业率,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稳步协调发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关于企业国有资本调整中对内退和下岗人员安置的意见
(省经贸委 二00三年七月)
为加快我省国有资本调整工作,积极推进企业产权多元化,现就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内退和下岗人员的安置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省内外投资者整体或部分收购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企业在岗职工由收购方接收安置。
二、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前,已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职工或企业按正常生产经营规模核定岗位并实行竞聘上岗后落聘下岗的职工等,按以下办法进行安置:
(一)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企业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和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800元的,其经济补偿金按照800元的标准计算。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有存续母体的企业,允许存续母体企业根据产权转让收入和企业承受能力,给予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助金。补助方案由企业提出,报经省国有企业资产调整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实施。
(二)企业产权转让中需要安置的工伤人员,其工伤待遇和安置标准参照《关于依法破产企业职工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政办[2003]27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