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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银行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凭证等资料和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十五条 省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大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提供被稽察单位与建设项目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省发展计划部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合同管理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建设项目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省发展计划部门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省发展计划部门审定;问题重大的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部门提出专题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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