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发展计划部门设立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负责协调稽察工作中与省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区的关系,负责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受理建设项目的违规举报。
第七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稽察特派员不得参与、干涉被稽察单位的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八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由在职的正处级及以上公务员担任。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3—4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及特派员助理,由省发展计划部门任免。
第九条 稽察特派员、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
(四)经过专门培训。
第十条 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拨付。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研究项目监管和稽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措施办法和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情况负责若干个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对每个建设项目每年必须进行二次以上的现场稽察。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