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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25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发[2003]33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三年七月八日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鼓励招商引资,充分调动区内外一切积极因素,扩大利用外来资金(自治区外、国外、境外资金)规模,促进我区经济跨越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对成功引进外来资金的国内外公民、团体或组织进行奖励,其中,对社会引资者加大物质奖励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给予行政奖励。
  (二)分级奖励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可对本级重点招商项目及一定规模以上项目分别进行奖励。
  (三)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鼓励项目业主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党和国家机构、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二)社会引资者:除我区公务人员引资者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
  三、奖励条件
  (一)引进外来资金是以独资、合资、合作方式投资于我区。
  (二)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社会引资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对社会引资者进行奖励。
  (三)对引进自治区发展计划部门列名的重点招商项目、或单个项目合同外来资金总额在1000万美元或8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区公务人员,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奖励暂行规定》(2002年第4号政府令,下同)给予行政奖励。不得接受项目业主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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