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程序、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申请住房贷款的程序:
(一)借款人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2、首期付款收据;
3、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借款人及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婚姻证明;
5、房屋抵押登记和保险等手续;
6、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需要的其它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上述资料进行调查核对,并对贷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职业稳定情况及还款能力等进行综合考察。
(三)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签订抵押合同。
(四)购买在建的商品住房,不需要评估,可直接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五)借款人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或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六)按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七)管理中心通知有关银行向贷款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九条 可贷款额度=借款人及其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l2个月×贷款年数。
还贷能力系数按不同借款期限确定,5年以内(含5年)为40%,5至10年(含10年)为45%。
最高贷款限额为房价的70%,同时不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最长贷款年限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与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还本付息计划,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最后一次归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以下二种方式提前还款:
(一)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贷款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当时执行利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