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通知
(宿政发[2003]1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七日
宿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住房贷款)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时向管理中心申请的专项贷款。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三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每年的贷款总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初银行存款的50%。每年额度计划一经确定,一般不得改变。
第五条 职工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三年以上,并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资金不足时,可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第七条 申请住房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需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三年以上,且在申请贷款前二年内未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本市城镇自住房,并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职工申请住房贷款时,需已缴纳房价30%以上的预付款。
(五)借款人同意以所购房屋作为贷款抵押,并办理房屋保险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