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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等部门
 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农委、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教委、市物价局《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市农委、市纠风办、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
         市教委、市物价局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2003年本市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在本市全面展开。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各项政策,在做好“四取消”、“两调整”和“一改革”的同时,切实搞好各项配套改革,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正常需要。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指导,健全督查机制,改进督查方式,确保本市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认真清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
  2003年9月30日前,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涉及农民负担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重新审核工作,取消不合理、过时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清理收费项目要做到“四个一律取消”,即: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中央和本市两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及其财政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除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之外,1997年以来出台的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农村的各种集资、摊派以及要求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项目一律取消。清理后应予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市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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