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已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3月29日通过,并经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年7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1日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2003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3年7月26日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风景区资源,促进本州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风景区进行保护、规划、建设、管理和旅游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是指以舞(氵+舞)阳河为纽带,融自然风光、历史古迹、民族风情于一体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镇远历史文化名城、铁溪、上舞阳河、下舞阳河、云台山、黑冲、杉木河、旧州历史文化古镇、飞云崖等景区组成,总面积625平方公里。
根据《舞(氵+舞)阳河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风景区划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风景区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区的保护、开发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 风景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风景区资源,谁投资谁受益,经营性固定资产谁投资谁所有,并享受自治州人民政府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