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9月5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5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吉政发[2003]25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十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03年7月26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3年7月17日省政府十届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一、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吉林省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各项部署,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模范遵守党纪政纪,恪尽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省政府各部门受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者领导。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政务公开,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省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职权职责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是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省级国家行政机关,行使下列职权: